綠黨黨部運作辦法

綠黨黨部運作辦法

2014年12月24日,中執委會,公告施行

2016年10月18日,第十八屆中執委會,修正第二~九條。

2020年03月22日,第二十屆黨員大會,修正第七條。

2020年08月15日,第二十屆第七次中執委會,修正第三、四、六~九條。

 

第一條、法源

本辦法依黨章第十一條第二款訂定之。

第二條、目的

為符合本黨草根民主之精神,制定黨員發起地方黨部與議題黨部運作管理辦法。

第三條、加入及退出

地方黨部(含籌備處):

一、黨員得依入黨當時戶籍所在地申請加入地方黨部。

二、如黨員未選擇加入地方黨部,則視為自動加入戶籍所在地之所屬黨部。

三、如其戶籍所在地未設立地方黨部,黨員得依規定申請成立之。

四、黨員加入及退出所屬地方黨部,以送達中央黨部時生效。黨員得因變更戶籍所在地之由,向中央黨部申請變更所屬地方黨部。

五、黨員加入地方黨部之生效日,與入黨之日同步生效。

議題黨部:

一、黨員得依其意願加入一個以上議題黨部,以不超過三個為原則。

二、黨員加入及退出所屬議題黨部,以送達中央黨部時生效。

第四條、分工及決策

黨部之重要行動與聲明,須由該黨部成員經內部民主程序討論通過。若有刊物、網站等公開宣傳或倡議之資訊平台,應通過該黨部成員共識並決議出對外發言、社群網站或相關的管理辦法與管理者,並交由中央黨部備查。

地方黨部:

一、黨部應按比例設執行委員五至九名,評議委員三名。黨部成員五十名以下,設置五位執行委員,每增加十名成員,則增加一名執行委員,由黨部成員互推選之。執行委員應互推選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對內組織該黨部成員,對外得代表該黨部發言。

二、黨部得設候補執行委員、評議委員,其名額不得超過該黨部執行委員、評議委員名額三分之一。

議題黨部:

一、黨部應設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黨部成員於黨部成員大會時互推選之。主委得對內組織該黨部成員,對外得代表該黨部發言。

第五條、功能

地方黨部:

一、地方黨部以行政區域為範圍,對內促進資訊交流及黨員互動,對外為招募黨員及選舉動員。

議題黨部:

一、黨員得針對公共政策成立議題黨部,以作為本黨採取集體行動或發言之參考,包括議題資源彙整、政策研究、政見擬定、議題回應與處理等。

第六條、籌備與成立

地方黨部:

一、地方黨部之設立分為籌備處與黨部二階段。唯發起成員達三十人以上,得直接成立地方黨部。

二、地方黨部籌備處:黨員得申請成為該地方黨部籌備處之發起人,獲同一區域黨員五人以上連署,並繳交連署名冊報請中央黨部。經與中執委會商定指派一位中執委擔任輔導員,得成立地方黨部籌備處。

三、地方黨部之成立:

(一)地方黨部之成立需經黨員三十人以上,聯名發起籌備會議,通過地方黨部章程,召開成員大會。

(二)地方黨部需函報中央黨部申請正式成立,並繳交以下相關資料,經秘書處於下次中執委會議提交:

1、籌備會議會議紀錄、出席名冊。

2、成立大會會議紀錄、通過之章程、年度工作計畫、年度經費預算書、出席名冊。

3、經成立大會選舉之黨部執行委員、評議委員名冊(含得票數)。

(三)經中執委會核備通過後,始得以地方黨部名義對外公開活動。

議題黨部:

一、黨員得發起議題黨部成為籌備發起人,應有黨員五人以上連署加入。籌備發起人需繳交籌備申請書及年度工作計畫,經中執委會核備通過後,始得以議題黨部名義對外公開活動。

二、新發起之議題黨部若與現存者議題過於相近,則由中執委進行協調。

三、籌備期三至六個月。

第七條、與中央黨部關係

中央黨部政策部應協助議題黨部之籌備及運作,中央黨部組織部應協助地方黨部之籌備及運作。

黨部對外公開舉辦、參與活動或發言記錄,應主動以電子檔案告知中央黨部秘書處。資訊平台之管理權限得加入一名中央黨部秘書處成員,以利未來協助交接,但不涉入經營管理或審查。

黨部及籌備處得向中央黨部請求協助或申請經費補助。

黨部得向中執委會提案,並推派代表列席中執委會。

地方黨部得依據中央黨部訂定政治代理人相關規定,推薦公職參選人。

地方黨部及籌備處得依規定向中央黨部秘書處申請獲得該地區黨員聯絡資料。

為推動地方黨務運作,中央黨部應於該屆地方黨部執評委名單確定後三十天內,給予地方黨部之主任委員及主任秘書該黨部所屬黨員名單各一份,並於任期結束後,收回銷毀。

新入黨申請或黨員異動應於三十日內送該黨員所屬地方黨部執委會同意。

第八條、義務

黨部及籌備處應於每年12月31日以前繳交以下文件給中央黨部秘書處,最遲應於次年黨員大會前十四天補繳。

一、當年度工作報告。

二、當年度決算書。

三、次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書。

第九條、凍結與解散

黨部未於前條規定期限內繳交者,視同凍結運作,並由中央黨部秘書處公告之,相關文件補齊後方得恢復運作,於年底仍未能恢復運作者,由中執委會於次年黨員大會宣告解散。

第十條、施行及修正

本辦法經中執委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