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漫台3線 成爆破台山陷!亞泥關西復礦環評應駁回!】

【浪漫台3線 成爆破台山陷!亞泥關西復礦環評應駁回!】

台灣水泥生產過剩,長期維持二至三成外銷,2015年外銷量仍高達326萬公噸,占總銷售量的25%,2009年更一度高達50%,根本不該闢新礦場,以全民的健康與成為氣候難民的風險,去餵養水泥業剝削山林水土而來的暴利;更不該在聚落不到300公尺處採礦,炸關西的山,毀居民的家,房子佈滿裂痕,只能接雨水煮飯,去建香港和東南亞的樓!
#亞泥復礦衝擊環境健康與社會經濟
綠黨新竹縣議員周江杰指出,亞泥復礦 水泥製程將產生大量臭氧、酸雨及懸浮微粒PM2.5的前趨物,亞泥橫山製造廠過去長期低度生產的情況更將勢必改變,將對橫山、竹東的環境健康與社會經濟造成巨大衝擊!
呼籲新政府不要再炸新竹的山,去建香港和東南亞的樓! 應立即檢討西部復礦政策,暫緩個案審查,共同促成礦業法修法!

請關注14:30 環保署『羅慶仁及羅慶江專案小組初審會議』結果

》延伸閱讀:亞泥爆破台三線,新竹關西將淪陷 goo.gl/ccIMKR 
#地球公民基金會 
》》相關新聞:反亞泥西部復礦 環團籲檢討礦業政策http://goo.gl/CGd2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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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權,別只是做做樣子!

編按:

杉原棕櫚灣開發案有條件通過「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報告」(環差)後,使許多關心這起開發案的朋友感到不滿。在環差有條件通過後,有更多朋友在網路上探究環差會議的過程,更讓我們看到在現階段的「環境影響評估」(環評),或進入環差的開發案,有更多需要談清楚的問題,也有更多制度設計上存有的模糊空間,需要更精確的釐清。

特別是,當開發案通過後,地方住民的知情權與同意權如何行使?是不是一紙貼在布告欄上的公文就算通知?攸關部落領地開發與使用權被奪取的問題,「原住民知情權」是一種口號?抑或是一項必須執行的制度?綠黨中央執行委員原民委員瑪達拉.達努巴克,特別針對原住民知情權問題,提出制度說明與看法。

當我們讚許中央山脈維護國神山的同時,我們更不能忘記台灣原住民族的犧牲;當東部的開發案如火如荼進行中,我們更需要一起來了解與關心這些大型開發案件!

 

尊重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權,別只是做做樣子!

作者:Danubak Matalaq (瑪達拉.達努巴克/綠黨中央執委員)

 

7月6日原住民族人及環保團體強烈的表達對「杉原棕櫚灣開發案有條件通過」的不滿,行政院長林全透過辦公室主任施克和回應:會要求相關單位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稱《原基法》)規定,充分取得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權後才能開發。在原住民族這亦是憲法賦予原住民族的重要權利。

 

 

什麼是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權?

根據《原基法》第21條第一、二項:「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

其實,自2005年2月5日《原基法》公告這十一年以來,一直是空有母法,相關子法遲遲未立法,行政單位亦漠視原住民族的基本權利。在原住民族土地或海域上進行開發、利用、保育及研究時,少有能依循此規範取得原住民族的知情同意的案例。 雖然2006年3月10日行政院原民會訂定了《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推動要點》),規範「部落會議」作為「取得原住民族同意」之最高權力機構,在部落推動的實務上,原住民族同意權在行使上仍困難重重,仍遭到政府漠視或打壓。本文就現行原住民族同意權相關法規,從「同意」與「知情」這兩個部份來討論在實務上所遇困難及改善的建議。

相關法規造成原住民族同意權流於形式

由於《推動要點》中所指的「部落」是指傳統的原住民族團體,與現行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分的村(里)不同,同一村(里)可能是由數個部落所組成。根據《原基法》第2條規定,「部落」只要能夠取得主管機關核定,即能具有成立「部落會議」的資格。

20151216日《原基法》修法公告,增訂2-1條:「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相關辦法尚未訂定,行政院原民會卻在201614日,公布《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以下簡稱《同意辦法》),辦法內容與《推動要點》幾無二致。只是《同意辦法》明列《原基法》第21條為第四項為其法源依據,即「有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比《推動要點》更明確的指出「部落會議」的「原住民族同意權」對應目標,同年125日行政院原民會也廢止了原《推動要點》。

也就是說,在行政院原民會「部落公法人」之相關辦法尚未依《原基法》第2-1條訂定前,政府或私人單位欲在原住民族土地、海洋進行開發、利用、保育或研究時,則以依此《同意辦法》向「部落會議」申請為部落同意權的行使最高權力地位。取得原住民族同意的相關規定如下:

  1. 申請人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同意事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召集部落會議。(第13條)

  2. 由同意事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認定該事項所牽涉到的部落。若認定有困難時,則向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認定。(第14條)

  3. 申請人於部落會議召集前,應以公聽會、說明會或其他充分而有效傳遞資訊之適當方式,向關係部落之部落成員說明同意事項、共同參與及利益分享機制之內容及利弊得失,並應邀請利害關係人、專家學者或相關公益團體陳述意見。(第16)

  4. 申請人應彙整前項意見,於關係部落召集部落會議前二十日,送請關係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備查。(第16條)

  5. 部落會議主席應於召集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原住民家戶及申請人。(第17條)

  6. 19條:「部落會議議決同意事項,以部落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贊成,為通過。前項表決,應以投票不記名為之,並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但經出席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贊成,得改採舉手不記名表決。」

以「杉原棕櫚灣開發案」為例,此開發案應向台東縣卑南鄉及東河鄉鄉公所申請,由鄉公所依申請事項所涉及範圍刺桐、加路蘭及都蘭三個原住民族部落,即應當向三個部落「部落會議」進行提案說明確認部落能「知情」理解整個開發案的內容,以進行「同意權」的議決。這是憲法賦予的原住民族權,如果沒有原住民族的同意,就不可以使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

《同意辦法》存在著一些危機:第一,要成立「部落會議」需要大量的行政資源,部落難以有實質的「自主性」。如《同意辦法》第15條:「關係部落之部落會議主席自收受同意事項之通知,逾二個月未召集部落會議時,申請人得申請關係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代行召集。但該公所為申請人時,應轉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行召集;該公所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同為申請人時,應轉請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代行召集。」部落若無法應付繁瑣的部落會議行政程序,逾二個月未能召集部落會議,申請人還可以透過公所代行召集。事實上,地方上有許多應向原住民族取得知情同意權的案件,皆由公所或縣(市)政府主辦,現行法規較以呈現部落自主意願。限制二個月的召集時間,即是在以行政權迫使部落回應的時間限制,要在二個月內召開部落會議之前就能回應申請事項,以部落的條件是非常困難的。

再者,部落會議之成員僅以設籍於部落之原住民為限,且一戶一代表,家戶代表如何產生未明文規定,任何成年的家庭成員均可作為家戶代表,實際上,「出席會議」對常常要為經濟奔波的原住民族人來說是非常困擾。若要紮紮實實的規範非得要二分之一家戶代表出席始成會,部落會議幾乎都會面臨流會的狀況。以筆者的部落為例,部落會議幾乎都是未依規定在召開15日前以書面進行通知,也未在開會前10日公告申請時的家戶清冊、相關文件及利害關係人、專家學者及公益團體之意見(第17條)。開會時也幾乎都沒有清點家戶代表人數,每次表決是否超過出席人數的半數以上贊成,這些議事規則從未落實遵照,開會完後也沒有清楚的會議紀錄給族人核對。

第三,原住民大多數中壯年人口都因就學、就業因素旅居在外,只有在過年、婚喪喜慶及部落祭典時,才會回到部落。平時的原鄉部落,是以老年、小孩為主。如果在平時為了討論一項公共事務召集部落族人開會,現場除了年老長輩以外,其他也是所謂的廣義的公務人員。有時候申請單位為鄉公所,公務人員也不好表示其他的意見。等到大家回鄉得知哪個案子經過部落會議通過時,無不嘩然。一件重大提案,大致得要經過一年時間詳細的解說,在各種大大小小的部落集會場所交換意見,部落才能消化得到的資訊。

然而,現行的法規要部落在10天前才能拿得到「書面資料」,反正,部落會議只要能於形式上滿足召開程序,僅過半數家戶代表出席即成會,而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即取得同意權。動輒千萬上億的開發案,就可在部落家戶代表四分之一同意的情況下,就能取得部落同意權。這個辦法是對原住民部落太嚴苛,而對開發申請人太寛鬆。若是重視原住民族同意權,相關法令應以原住民族生活步調為架構,而非以申請人的需求來訂定程序。

提供給部落資訊時需留意文化差異

「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權」除了「同意」以外,「知情」是另一項個非常重要的元素。舉行來說,今年五月初,筆者的部落「成立多年」的部落會議召開部落會議「審查」「部落會議章程」。在場有許多不識中文或中文識讀能力較弱的長輩,但現場採用逐條頌讀,並詢問是否有異議。長輩們吃力的解讀者司儀一字一句頌讀的條文,無法理解自己所聽到的內容,現場更沒有翻譯員至少讓長輩們聽到字面上的解釋。同樣的道理,若政府或私人送來需要取得同意權的提案時,在沒有使用適合的解說媒體及語言,也沒有翻譯的情況下,開會形式架構所形成權力不對等的情勢,往往就在資訊未充足的情況下,只要地方士紳在利益團體的人情利誘下稍稍美言幾句,族人也許就有可能同意了申請人的申請事項。因此,依《同意辦法》第16條,應提供更多充分資料幫助族人判斷開發案同意與否,所需要的資訊可能包括:

  1. 提出就業市場調查評估。

  2. 根據其他世界各個原住民地區觀光開發的經驗判斷,會造成原住民族生活何種影響?是否會影響原住民傳統文化與生活慣習?

  3. 開發範圍內的原住民保留地可否先取得所有權再進行開案?

  4. 對環境會造成的負荷量評估?對於交通、水源等基礎民生需求是否會有排擠效應?

  5. 開發案對當地自然生態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6. 開發區內原住民族人使用權,及開發案中部落參與合作與獲利分配的機制為何?

取得同意的過程需留意文化識能上的差異,至少上述這些資訊都要能夠充份提供給原住民族人,翻譯成族語,並使用適合的媒材進行說明。最好要舉個實際的例子,以現場大家所認識的族人為例,他的生活會怎麼受到正向的幫助?可以獲得什麼或失去什麼?用故事敘述的方式說給族人聽。若原住民族人充份了解開發案,才能確保族人是否真的在「知情」的情況下行使同意權。

「部落同意權」作為守護土地之方法及其限制

我們從相關辦法的訂定沿革,與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權的規範中,我們可以看到政府對於「原住民族權」的矛盾之處:一方面肯認原住民族之土地自然主權,訂定相關辦法尊重原住民族的憲法權利;二方面又以申請人需求為主,讓原住民族的同意權成為形式化、資訊不透明,讓部落族人難以實質知情與參與而易同虛設。從今年筆者參與之屏東縣琉璃橋與公墓更新計畫的抗爭行動中,政府單位均在未充份讓部落「知情」開發事項,也規避了「原住民族同意權」之法令規定。至今興辦事業計畫是否依法取得原住民族知情同情權,仍未明朗。

國家肯認原住民族之土地自然主權,於《原基法》立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權,這是是給予我們一個守護土地的實質方法,我們應當要為祖靈、為大自然把關,好好守護台灣的大地與海洋。以祖先留傳下來的智慧,永續經營這片土地。77日,立委林淑芬指出「杉原棕櫚渡假村租用國有地,一年只需44,646元的權利金,就可取得近兩萬四千坪的土地來蓋渡假村,相當於每坪年租金只要付1.87元」,即使再重新議價,並給予原住民族共同參與及管理的權利, 提撥一定比例之營利所得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原基法》第21條第三項) ,但身為原住民族的我們,能就這樣輕易地出租海洋、出租土地嗎?

部落族人生活之於土地的關係,並不是以「私有」的關係。在原住民族傳統觀念,土地並不是私有財產,雖然每一個部落對於土地的使用方式有其規範,基本上都是以守護或與大自然共生的原則。我們自稱原住民,即是因我們的傳統生活方式維持著與土地、海洋和諧共處的關係。以原住民文化思維,人們並不「擁有」大地、海洋,只是借用它。即便在現代國家法律治理下,我們得要名之為「所有權」,以取回土地主權,但是在原住民族傳統社會信念中,任何人都無權也不能破壞大自然。即使國家法令賦予部落對原住民族土地、海洋上開發案的同意權,但我們允許這種開腸破肚的開發方式嗎?就原住民傳統文化使用土地的概念,任何會造成環境災難的申請事項應不適用於原住民族使用同意權。我認為,部落行使同意權時應參考各項影響評估與建議,若遇到環評有爭議或未過關的開發案送進部落,部落會議受理後應一概不予同意。

最後,在此呼籲行政院原民會應盡快檢討過去「原住民族同意權」的行使辦法並訂定新的辦法,依《原基法》賦予原民會的任務,協商政府與原住民族之間的土地衝突,落實憲法賦予原住民族的基本權利。另外,與其處理杉原灣開發案該如何取得原住民族知情同意,不如好好落實轉型正義,積極優先協助原住民族人取回過去傳統領域範圍之土地所有權,這也才是未來部落獲得法人身份時值得期待的實質自治

 

歐洲的未來及綠黨在其中的角色(The Future of Europe and the role of the Greens in it)

報名網址:https://goo.gl/INa59H

1993年成立的歐盟至今已23年,其前身可追溯至1952年的歐洲媒鋼共同體與1958年的歐洲經濟共同體,從經濟走向政治,歐盟從貿易實體逐漸轉為28個成員國共同的政治與經濟命運共同體。

儘管歐盟歷經不少危機,從歐債危機、金融風暴到最近的難民議題、英國脫歐議題等等,但是歐盟其高標準的農業與食安規範、勞動規範、人權落實要求等也保障廣大歐洲人民的基本權利。當時懷抱理想的歐盟締約者,如今如何面對實際面臨到的問題?主張永續、生態智慧、參與式民主、社會正義、尊重多樣性與和平非暴力的綠黨,如何將理想落實於複雜的歐洲政治中?歐盟的未來又將何去何從?

Reinhard Bütikofer是歐洲綠黨的共同主席,也是歐盟議會中對中國代表的副主席、歐盟議會工業研究和能源委員會委員,他將帶來對於近期歐洲政經局勢的解析,以及綠黨在歐洲政治中關鍵的角色探討!

講者:Reinhard Bütikofer(歐洲議會議員、歐洲綠黨共同主席)
時間:2016年 6 月28日 PM 7:00-9:00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3A(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
主辦單位:台灣綠黨
人數限制:60人(報名至人數額滿截止)

※ 現場提供即時翻譯 ※

2016年 綠黨第十八屆第二次黨員大會會議記錄

2016年 綠黨第十八屆第二次黨員大會會議記錄

日期:2016年5月28日

地點:後勁基金會 (高雄市楠梓區學專路775號四樓)

出席黨員人數:有效黨員277人,出席人數145人(28人繳納委託書,委由秘書處推薦代理人,但不行使決議、投票權。)

主席團:梁益誌、張志偉、陳淑綸

現場紀錄:鄧宇佑、王彥涵、朱雅君

整理紀錄:陳婉娥

 

壹、報告案:

  • 中執委工作報告(附件一)
  • 秘書處報告(附件二)
  • 綠黨國際事務參與報告(附件三)
  • 綠黨政治代理人報告(附件四)
  • 綠黨2016選舉報告(附件五)
  • 支黨部報告:地方支黨部與議題支黨部(附件六)

 

▌議程變更動議 ▌ 

  • 會眾提議會議內所有表決事項,以表決卡進行表決為原則。

決議:無異議通過

  • 主席團主席陳淑綸說明,討論提案與選舉動議因應會議時間遲延,按原定討論、選舉順序時間順延。

決議:無異議通過

  • 會眾提議將「中執委會提案建請成立3-5人政黨整合案工作小組」移至會議最後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贊成:46 中立:2 反對:40)

 

貳、中執委會提案(附件七)

案由一、審查2015年工作成果與經費決算案。

 決議:照案通過(贊成:88 中立:5 反對:0)

 

案由二、審查2016年工作計畫與經費預算案。

 決議:照案通過(贊成:78 中立:10 反對:2)

 

案由三、中執委會提案修正「綠黨黨章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

 決議:附帶決議通過(贊成:89 中立:3 反對:0)

 附帶決議:本黨黨章與相關規範內,所有具有「支黨部」之「支」字樣者,均交付中央執行委員會議並予以修正。
 

案由四、中執委會提案修正「綠黨中央執行委員及中央評議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決議:照案通過(贊成:86 中立:2 反對:0)

 

案由八、中執委會提案建請成立「3-5人政黨整合案工作小組」

 決議:修正後附帶決議通過(贊成:79 中立:7 反對:17)

 修正動議:將辦法一之「政黨整合案工作小組」修正為「綠黨與社會民主黨整合評估小組」。決議:通過(贊成:65 中立:4 反對:15)

 附帶決議:「綠黨與社會民主黨整合評估小組」」半年內持續就涉及實質整合之法規細節、黨內意見徵詢程序、政治情勢判斷等繼續討論,並將結果公告聽取黨員意見。

 

參、黨員提案(附件八)

提案五、使綠黨黨章之運作與實際狀況符合

提案人:綠黨北北基支黨部執委會

連署人:張志偉、廖廷軒、陳怡儒、楊逸群、張世鋒、王彥涵、王德瀛、陳文煌、賈伯楷、謝仁方

第五條第一項

 決議:修正後通過(贊成:80 中立:6 反對:0)

 修正動議:五、繳納黨費。黨員自未繳納黨費日起,經通知若逾一個月未繳費,暫停黨員資格,暫停滿一年者,視同自動退黨。(贊成:65 中立:5 反對:6)

第七條第一項

 決議:照案通過(贊成:100 中立:0 反對:0)

第十條第二項

 決議:原案否決(贊成:72 中立:7 反對:6)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決議:附帶決議通過(贊成:79 中立:12 反對:3)

 附帶決議:「有效黨員」之定義為:「凡未停權或暫停黨員資格者,即為有效黨員」。(贊成:89 中立:6 反對:0)

 

提案六、使綠黨黨章及綠黨中央執行委員及中央評議委員選舉罷免辦法之運作與實際狀況符合

提案人:綠黨北北基支黨部執委會

連署人:張志偉、廖廷軒、陳怡儒、楊逸群、張世鋒、王彥涵、王德瀛、陳文煌、賈伯楷、謝仁方

綠黨黨章修正:

第九條第二項

 決議:照案通過(贊成:82 中立:7 反對:0)

第九條第三項

 決議:擱置提案動議(贊成:79 中立:10 反對:2)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

 決議:照案通過(贊成:78 中立:11 反對:1)

 

綠黨中央執行委員及中央評議委員選舉罷免法修正:

第一條第一項

 決議:修正後通過(贊成:76 中立:5 反對:10)

 修正動議:本條文之修正內容刪除「特制定本辦法」(贊成:70 中立:7 反對:0)

第十條第一項

 決議:照案通過(贊成:65 中立:9 反對:8)

 

提案七、為保留未來綠黨承認其餘性別種類之可能,並考量各級組織實際運作之需要,放寬性別比例原則

提案人:綠黨北北基支黨部執委會

連署人:張志偉、廖廷軒、陳怡儒、楊逸群、張世鋒、王彥涵、王德瀛、陳文煌、賈伯楷、謝仁方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部分之討論

 決議:原案否決(贊成:41 中立:7 反對:50)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不得超過…以應選名額為準」部分之討論

 決議:原案否決(贊成:56 中立:6 反對:19)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若任一性別…得以其他性別參選人遞補」部分之討論

 決議:原案否決(贊成:72 中立:3 反對:13)

 

肆、原住民中央執行委員補選選舉結果(附件九)

原住民中央執行委員補選選舉

說明:原住民中央執行委員補選選舉,共2人參選,將選出1位原住民族中央執行委員。

當選結果:瑪達拉‧達努巴克

得票結果:

一號候選人李子鋐19票

二號候選人瑪達拉‧達努巴克83票

無效票2票

 

伍、臨時動議(附件十)

提案人:林震洋

連署人:陳怡儒、李子鈜、李春祥、張志偉、陳明堂、劉勁麟、林怡秀、賴俊豪、戴宗偉、洪慧治

說明:提案人林震洋請秘書處同仁若時間不足代為宣讀。此案由主席進行宣讀。

 

【台灣綠黨2016年黨員大會會議記錄附件】

 

【備戰2018!綠黨召集人梁益誌上任,盤點組織重新出發!】

【備戰2018!綠黨召集人梁益誌上任,盤點組織重新出發!】

現年34歲的綠黨召集人梁益誌,放眼現今政壇來看,應是主要政黨中最年輕的召集人。2014年,梁益誌曾代表綠黨參選高雄市議員選舉,首次參選的他,一舉拿下了八千票,幾乎是該區的當選邊緣。梁益誌是長庚醫院的遺傳諮詢師,也是長期性別運動工作者。因為關注性別、健康、食安、醫療照護等議題,而投入選舉,並且在選舉過程中,邀請市民團體與朋友,共同討論審議政見,落實民主參與。2014的參選經驗讓梁益誌更加認知政治現實板塊的鬆動需要不懈地的努力,繼2015年擔任綠黨中執委,更於2016年接下綠社盟高雄競選總部的總幹事,協助地方組織與選務的推進,讓更多人認識並參與綠黨,共同打造市民參與的政治。

2016選後,梁益誌在中執委會的推選下,成為新任召集人。梁益誌指出:雖然在2016選舉中,綠社盟並無取得公職。但在接下來的黨務工作中,他將著重於地方組織的重整與出發。因為在2018年的地方選舉中,最重要的就是地方組織工作的充實與培力,「光是只有理想是不夠的,需要搭配組織,只有地方實力夠了,才有真正取得席次的機會」!

綠黨也將在五月底於高雄和來自全國各地的黨員共同舉辦年度黨員大會,討論黨組織發展、2018年選舉策略、未來年度工作計畫等議題。

●梁益誌簡介:
年齡:34歲
現職:高雄長庚遺傳諮詢師 
經歷: 
第十八屆綠黨中央執行委員 
第一屆綠黨高雄黨部執行委員 
第七屆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理事 
第一屆台灣彩虹公民行動協會理事 
第二屆高雄同志遊行聯盟總召集人 
第三屆台灣遺傳諮詢學會理事

國防部搞烏龍,愛滋感染者不是敵人!

國防部搞烏龍,愛滋感染者不是敵人!

日前一名國防大學學生因感染愛滋,而被國防大學以種種理由逼迫退學。該名學生透過許多校內及校外的申訴管道救濟,衛福部決議申訴成立並要求國防大學改善其退學的行政處份。然而,上月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卻宣判國防大學勝訴。法院判決中沒有釐清相關歧視事實,卻指出因跨部會主管機關認定等行政程序問題,判決衛福服部敗訴,導致該名愛滋學生無法復學,嚴重侵害其受教權及人權!

法院判決的兩個重點分別是:1、國防大學主管機關為國防部,而非衛福部,衛福部不應越權命國防大學改善其行政處份。2、該生的退學行政處份的申訴時效已過,且行政處份有其形式及實質上的存續力。

首先,我們肯定衛福部在此案為對抗歧視而上訴到底的決心,並呼籲法院應該要回到「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愛滋條例)」其立法意旨及精神「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來進行判決,並給予愛滋條例主管機關衛福部針對愛滋相關個案有「消除歧視」的裁量權力。

退一步來說,就算目前「法院認定」衛福部並非此案的主管機關,國防部才是本案主管機關,那麼國防部也已嚴重失職!我國早已簽署並批准兩公約,更在2009年起兩公約及施行法生效。兩公約中不但強調其平等及反歧視原則,更清楚指出:「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然而,國防大學自知當事人感染愛滋後,不但無視於醫院診斷明確指出當事人治療穩定且已測無病毒量;更無知、恐慌於對愛滋的認識,要求當事人不得參加游泳課及碗盤需獨立清洗等,顯然對於愛滋一無所知且毫無同理心,更加重對愛滋的污名與歧視!國防部倘若作為其主管機關,除了第一次撤銷其國防大學的處分外,應更積極的要求國防大學遵守平等與反歧視原則,積極促進愛滋感染者人權的實現!

愛滋病毒感染者若遵照醫囑,配合服藥並定期回診,即使發病,也可以如正常人一般的生活和工作。愛滋病毒更不會經由空氣、飛沫傳染,因此親吻、牽手、擁抱、共餐等根本不會傳染愛滋病毒。愛滋是一種疾病,歧視產生的仇恨才是敵人。國防部還是趕緊把那塊無知的布拿開,不要帶頭歧視,作為「法院認定的主管機關」,積極消除歧視,還給當事人受教權吧!

綠黨網站停機維修公告(2016/4/28)

綠黨網站停機維修公告(2016/4/28下午1點~4/29上午11點)

因 netiCRM 網站更新維護版本,綠黨網站於2016/4/28(周四)下午1點開始進行系統更新,過程需要停機約一日,預計2016/4/29(周五)上午11點前會更新完畢並恢復上線。

維修時間若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感謝大家!!!

2016年綠黨第十八屆第二次黨員大會第一次公告

綠黨第十八屆第二次黨員大會第一次公告

出席本屆黨員大會之黨員,請攜帶身分證件以核對黨籍,以領取投票卡

本屆黨員大會訂於2016年5月28日(週六),於高雄後勁基金會舉辦大會,請務必花1分鐘協助填寫出席意願調查表,以便計算黨員出席人數。

另考量部分黨員經濟狀況,由中央秘書處協助調查包車人數,並視情況募款所需車資進行部分補助,以增加黨員參與大會之意願。

 


前言

敬致黨員同志:

2015年本黨與社會民主黨合組「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投入2016立委選舉,於全國不分區政黨票獲得308,106票,得票率2.5%,未能超過5%分配席次門檻與3.5%取得政黨補助款,結果不如預期。

但此次有十八個政黨參與的激烈選戰中,仍獲超過三十萬票支持,與2012年綠黨得票率1.7%相較,雖然幅度有限,仍有正向成長。

展望2016,綠黨做為一個沒有席次的反對黨,在民進黨執政之後,可以做什麼有力的角色?有多少資源可以拼搏?如何籌措資源留下人才,累積經驗,開創新政治路線,都是亟待集思廣益的事情。

面對新政府上台後的政治狀況以及往後的黨務發展,很需要你一同商議決策。

期盼您5月28日撥冗出席黨員大會,讓我們一起為開創台灣新政治而努力!

祝福大家快樂、平安!

第十八屆中央執行委員全體 敬上

 


一、會議資訊

根據 2016 年 4 月22日中執委會決議,本年度黨員大會地點考量南北平衡與綠黨財務困境,本屆黨員大會選擇於不需場地費用的高雄後勁基金會辦理。

  • 日期:2016 年 5 月 28 日(週六)
  • 時間:13:00~20:00
  • 參與資格:
    • 2016 年 6 月前有效黨員
    • 2016 年 6 月為寬限期黨員,但當天現場需繳足黨費
    • 現場入黨(當天無法領取投票卡、選票)
    • 受邀來賓、志工、記者與旁聽觀眾

請務必攜帶身分證件核對黨員資料

請花1分鐘,協助填寫出席意願調查表,已便統計黨員出席人數。

 


二、會場交通資訊

經中執委會討論,考量部分中北部黨員有經濟考量,將統計從台北到高雄(中間停靠台中)有意共乘之人數,若截至5月9日共乘人數超過30人以上,將由秘書處協助租車,費用將共同分攤車資或視包車專案之募款情形酌以補助。

  • 交通資訊:
    • 搭乘捷運 By MRT
    • 高雄捷運紅線後勁站下車,3號出口後右轉學專路步行約3分鐘即可抵達。
    • 搭乘公車 By Bus
    • 搭乘公車 6、7、7區、28、29A、29B、301A、紅60B→ 在「捷運後勁站」或「加昌路口(捷運後勁站)」下車再步行5分鐘至學專路即可抵達。
  • 活動現場照片:

      


三、本屆大會重要時程

依據黨員大會召開辦法公告下列重要時程:

2016年4月27日(週三)

  • 第二十屆黨員大會第一次公告日

2016年5月17日(週二)下午5:00以前

  • 第十八屆中央執行委員原住民缺額選舉登記截止日
  • 第二十屆黨員大會黨員提案截止日
  • 黨員清查截止日

2016年5月18日(週三)

  • 第二十屆黨員大會第二次公告日(公告黨員人數、議程、提案內容、中執評委候選人公報、選票樣式)

2016年5月28日(週六)

  • 第二十屆黨員大會
  • 各地方與議題支黨部提交報告最遲截止日

 


四、預定議程

一、黨員報到流程(下午1:00開始)

二、黨員大會開幕式

三、第十八屆中執委暨秘書處報告

四、國際綠黨參與報告

五、2016 選舉報告

六、討論提案

  1. 案由一:審核 2015 年工作成果與經費決算案
  2. 案由二:審核 2016 年工作計劃與經費預算案
  3. 案由三、修改本黨黨章第九條、第十條。
    • 提案人:中央執行委員會
    • 說明:為因應組織拓展性,提請修改本黨黨章第九條、第十條有關「地方支黨部」為「地方黨部」。
  4. 案由四、修正【綠黨中央執行委員及中央評議委員選舉罷免辦法】第十條
    • 提案人:中央執行委員會
    • 說明:因本辦法第十條規定與黨章規範不同,提請修正。
  5. 案由五:討論綠黨與社會民主黨兩黨實質整合案
    • 提案人:中央執行委員會
    • 說明:由中執委參考兩黨整合民主程序小組兩次會議中相關建議,整合提案至黨員大會討論。
  6. 黨員提案討論(提案截止日2016年5月17日)

七、第十八屆中央執行委員原住民缺額補選

八、臨時動議(含臨時提案)

八、正式會議結束,黨員合照

九、大會結束、賦歸(最晚至20:00)

  • 確定版本的會議議程,將依據黨員提案數量、參選中執評委人數等登記截止後,於 2016528日黨員大會第二次公告中公布。

 


五、黨員權利

針對提案發言、投票,與領取中執委原住民缺額補選選票

  • 必須為2016年5月17日黨員清查日前已入黨之有效黨員。
  • 繳交黨費且黨籍有效期間超過2016年6月之有效黨員。
  • 已有黨員身份,黨籍屬於寬限期內的黨員,並於黨員大會當日前繳交黨費,恢復並行使黨權。
  • 曾有黨員身份,黨籍已逾寬限期而自動失效者,須於大會當日以前繳齊所有積欠之黨費,始可於本屆黨員大會恢復並行使黨權。(或可選擇重新入黨,但不能領取本屆黨員大會投票卡與選票

 

委託出席、代理投票

  • 黨員可受其它黨員委託,出席黨員大會,行使議案與中執委補選投票,但每位黨員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 黨員可委託秘書處代理出席,但不得進行議案的表決與中執委補選投票。

 

繳交黨費

  • 非黨員者,黨員大會當天可申請入黨,但不能領取本屆黨員大會投票卡。

 


六、黨員提案

 

提案時間

  • 第二十屆黨員大會之黨員提案,請填妥提案表單、收齊黨員連署,即日起 2016517日(週二)17:00 ,請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綠黨中央黨部秘書處。
  • 黨員亦可於黨員大會當日提出臨時提案,併入臨時動議時段討論。

 

連署

  • 中執委會、中評委會、各地方與議題支黨部之提案,必須經過決議後才可提出。
  • 黨員針對本黨黨章提出的修改案,應有不含提案人,十位黨員以上連署。
  • 其它提案,應有不含提案人,五位黨員以上之連署。

 


 七、中執委原住民缺額補選

 

登記時間

  • 第十八屆中執委原住民缺額補選即日起受理登記,請欲參選之黨員填妥登記表格,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於2016517日(週二)17:00 「送達」綠黨中央黨部秘書處。秘書處將會主動電話確認,但為免疏漏而影響參選者權益,也歡迎您主動電話確認!

 

補選名額與任期

 

投票方式

  • 中執委原住民缺額補選應選 1 席,黨員可圈選 1 人。

 


八、委託出席

黨員大會需二分之一以上黨員出席,未避免流會,若您已確定無法出席黨員大會,請務必填妥委託書,親自委由信任之黨員代理出席、行使黨權投票。或交由秘書處推薦代理人,將不會行使投票權。

 

委託規定

  • 為計算黨員大會出席人數,委託其它黨員代理出席、行使黨權,請填妥本委託書,並由本人傳真、mail(掃描檔案)、親送或郵寄「正本」,2016517日(週二)17:00 前送達綠黨中央黨部秘書處。
  • 委託書請委託黨員親自簽名,並親自指定代理人,請勿將空白委託書寄給他人。
  • 被代理人必須具備有效黨員資格。

 


九、支黨部提交報告

依據「綠黨支黨部運作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地方與議題支黨部須於 2015年12月31日前繳交下列文件給綠黨秘書處,最遲應於次年黨員大會當日(2016年5月28日)補繳。

一、支黨部成員名冊

二、支黨部該年度工作報告

三、當年度之經費決算書

四、支黨部次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書

依據同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若未於黨員大會當日提交上述文件之支黨部,將由中執委會於黨員大會中宣告凍結。目前已凍結之支黨部,若未於黨員大會當日提交上述文件,則將於黨員大會當日宣告解散。

 


十、其他備註

  • 黨員大會增列第二天高雄後勁地區議題參訪行程,報名人數超過20人成行。
  • 食宿自理,因大會時間跨晚餐時間,秘書處可代訂便當,並準備簡單飲料,請黨員自備水瓶、餐具容器。中午不備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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