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黨中央執行委員及中央評議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綠黨中央執行委員及中央評議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2014年05月24日,第17屆黨員大會通過施行。

2015年01月31日,第18屆第一次黨員大會,修正第九、十條。

2016年05月28日,第18屆第二次黨員大會,修正第一、十條。

2019年03月09日,第20屆第一次黨員大會,修正第二、三、六、十二條。

2023年03月18日,第22屆第一次黨員大會,修正第七、八、十、十四條。

第一條、法源

為健全綠黨組織之發展,建立中央執行委員(以下簡稱中執委)及中央評議委員(以下簡稱中評委)選舉罷免制度,依據黨章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之選任黨職人員,係指綠黨經選舉產生之中執委及中評委。

第三條、登記

綠黨選任黨職人員候選人應備具下列表件,於規定期限內向中央黨部秘書處申請登記。

一、候選人登記申請表。
二、個人資料、照片電子檔。
三、刊載於候選人公報之政見。

候選人號次,以登記先後順序為之。
中執委會對候選人資格有疑義時,應提送中評會,並通知候選人,在爭議未決之前仍應列名於選票。

第四條、資格

綠黨選任黨職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參選前應繳交當年度及前一年度黨費。
二、應信守全球綠黨憲章六大核心價值,並致力於草根實踐,實際參與黨務運作。
三、未受停權處分或停權期限已滿之黨員。

第五條、資訊揭露

中執委、中評委候選人之間有配偶、二等親及伴侶雙方,或具有勞僱關係、長官部屬關係之時,應主動予以揭露。

第六條、應選名額

黨員五百人以下時,置中執委九人。但地方黨部每增加四個,則增加兩名中執委,以十五名為限。中評委均為三名。
黨員超過五百人時,置中執委十五人,置中評委五人,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七條、選舉方式

選任黨職人員於任期屆滿改選當年之黨員大會同時舉行。
中執委應選名額十一席以下(),以無記名四分之三連記法投票方式為之,應選名額十一席以上,以無記名三分之二連記法投票方式為之。中評委以無記名足額連記法投票方式為之。
經秘書處推薦委託出席者,不具有委託者之投票權。
有效黨員人數超過五百人,應舉辦黨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第八條、保障名額

中執委或中評委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原住民、三十歲以下青年應至少各有一名中執委。
單一性別或原住民、青年當選總數未達比例時,依得票多寡排列依次補足,若無具資格之候選人則依得票多寡排列依次遞補。

第九條、任期

選任黨職人員之任期自當選年四月一日至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應於三月底前完成改選。
第十七屆之選任黨職人員任期自改選日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十條、召集人

中執委會設男性召集人及女性召集人各一名,由中執委互推產生之。綠黨對外法人代表由召集人擇一代表之。

中執委會召集人出缺時,應於十五日內推選召集人。

中評委會設召集人一名,由中評委互推產生之。

第十一條、出缺與遞補

選任黨職人員喪失其身份之情況包括:
一、喪失黨員資格。
二、書面辭職。
三、經中評會決議取消資格者。
四、黨員大會罷免案通過。

其原因消滅後,非經中評會決議不恢復其職務。
選任黨職人員出缺之遞補,經中執會備查確認後,由秘書處公告之。遞補後仍有缺額,其所餘任期超過一年者,應於黨員大會辦理補選。黨員直選中執委缺額超過半數,應於二個月內辦理全面改選。

第十二條、 罷免案提出方式

年度黨員大會或臨時黨員大會得提出罷免選任黨職人員案(以下簡稱罷免案)。
罷免案應以書面及電子檔敘明罷免理由及說明,送交秘書處,得包含附件。
中執委會及中評委會及五個以上地方黨部連署之罷免案經決議後得逕行提出。
黨員提出之罷免案,應具有效黨員百分之二以上之黨員連署。
每一罷免案以一個被罷免人為限,黨員大會同時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併行投票,但每一罷免案應分別於獨立選票上刊印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兩欄。

第十三條、罷免案之程序

罷免案經中執委會形式審查成立後,於二個月內召開黨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
被罷免人得於罷免案成立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並應出席黨員大會進行答辯。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有效黨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投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罷免案否決者,在被罷免人該任期內,不得對其提出罷免案。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投票結果公佈之日起解除職務。
罷免案通過者二年內不得為同一職務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中辭職者,亦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