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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黨政治代理人提名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修法說明:
2013年第十七屆中執評委上任以來,共同召集人之一李根政積極走訪各界,向公民社會學習與尋求對話,公民社會普遍認為綠黨過去的參選人(政治代理人)有必要強化與社會運動連結,強化草根基礎,同時,綠黨黨綱中亦明確表示:「綠黨定位為社運團體的政治代理組織或工具。」因而,有必要修正原辦法之第二條(增訂提名資格)、第四條(增訂「全國或區域性公民團體推薦」之提名要件),以檢視本黨提名之政治代理人是否已具有公民社會之支持及草根基礎。
本修訂草案於102年11月26日預告修正,經兩周意見彙整,於102年12月11日選舉小組會議、12月22日第五次中執評委會議決議通過。
提案人:李根政、吳銘軒
原條文 |
修正條文 |
說明 |
第一條(法源) 本辦法依黨章第三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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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爭取提名之登記與徵召) 黨員應主動向秘書處表達參選意願,或由中執委會徵召,非黨員接受徵召前應先入黨。 參選登記表應有五名黨員連署,並於選舉小組所公告期限內,送達秘書處,經選舉小組審核,成為本黨之準政治代理人。 前項參選登記表由選舉小組公告之。 |
第二條 (爭取提名之登記與徵召) 認同全球綠人憲章、台灣綠黨黨綱,且積極實踐之黨員。 黨員應主動向秘書處表達參選意願,或由中執委會徵召,非黨員接受徵召前應先入黨。 參選登記表至少應有五名黨員連署,並於選舉小組所公告期限內,送達秘書處,經選舉小組審核, 前項參選登記表由選舉小組公告之。 |
增列政治代理人之基本資格。 有關「積極實踐」之認定,可由其提供之背景資料予與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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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政見研議之公民審議) 準政治代理人需與地方支黨部(或籌備處)及至少一個議題支黨部(或籌備處)共同研議政見內容草案,並召開政見審議座談會,凝聚共識。 座談會應邀請黨員、地方公民、相關議題之社會團體參與,座談會共識應列為政治代理人政見主張。 |
第三條 (政見研議之公民審議) 準政治代理人需與該地方支黨部(或該支黨部籌備處)及至少一個議題支黨部(或支黨部籌備處)共同研議政見內容草案,並召開政見審議座談會,凝聚共識。 座談會應邀請黨員、地方公民、相關議題之公民團體參與,以符合參與式民主及公民審議的精神與原則辦理,座談會共識應列為政治代理人政見主張。 |
1.區域性政治代理人及其政見,應與該地方支黨部及議題支黨部共同研議,符合草根民主精神,並有召開政見審議座談會之程序凝聚共識。 2.明定政見審議座談會辦理應符合本黨核心價值,並使得政治代理人之政見具備民意基礎。 |
第四條 (提名要件) 準政治代理人需有該選區內相當數額以上公民連署支持,並提交政見、募款進度、參選計畫書、政治代理人公約草案,由選舉小組進行初步審核。 前項連署數額、政治代理人公約共同版本由選舉小組公告之。 |
第四條 (提名要件) 準政治代理人需有全國或區域公民團體(或代表人)推薦,以及該選區內相當數額之公民連署支持。並提交政見、募款進度、參選計畫書、政治代理人公約草案,由選舉小組進行初步審核。 前項推薦及連署數額、政治代理人公約共同版本由選舉小組公告之。 第一項之公民團體應不抵觸本黨六大核心價值。 |
1.本條文新增「全國或區域性公民團體推薦」之提名要件,以此強化與各界公民團體之連結,並檢視準政治代表人之選民基礎。
2.本條文所稱之公民團體不限定是否登記立案,但其理念需不抵觸本黨六大核心價值。 |
第五條(提名之決定) 若同一選區有兩位以上準政治代理人於期限內達成提名要件,由選舉小組協調之, 必要時辦理黨內初選,中央黨部成員有意參選者,應迴避初選事務。 |
第五條(提名之決定) 若同一選區有兩位以上準政治代理人於期限內達成提名要件,由選舉小組協調之, 必要時辦理黨內初選,準政治代理人應迴避初選事務。 |
若需進行黨內初選,需明確規範應迴避之對象,而本條文之前後項對象應一致。 |
第六條(政治代理人之權利義務) 各項權利義務應於政治代理人公約中規範。選舉小組建議徵召或提名之準政治代理人,經中執委會確認後,與本黨簽署政治代理人公約,成為本黨政治代理人。 受徵召之政治代理人,應於選舉期間補辦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政見審議座談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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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提名之撤銷) 政治代理人應遵守政治代理人公約,違反者由中執委會提案,經中評委會確認後,撤銷其政治代理人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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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中執委會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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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綠黨政治代理人參選登記表
附件 個別公民連署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