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黨黨章與黨綱

綠  黨  黨  章

1996年01月25日,施行25條

1996年05月14日,修正第1條

1996年06月23日,修正第2、25條

2006年02月25日,修正第3、5、6、9-25條

2011年03月05日,修正第1、4、5、10、11、12、13、15條

2012年03月04日,修正第12、15條

2015年01月31日,修正第4、14、22條

2016年05月28日,第18屆第二次黨員大會,修正第5、7、9、10、13、22條、23條之附帶決議

2018年03月25日,第19屆第二次黨員大會,修正第4、12、22條

2019年03月09日,第20屆第一次黨員大會,修正第7、9、10、11、12、13、14、15、16、18、19、25、27、28條;新增第3、4、24、26條

2020年03月22日,第20屆第二次黨員大會,修正第23條,新增27條之1

2022年03月26日,第21屆第二次黨員大會,修正第4、15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黨名稱為「綠黨」,英文名稱 "Green Party Taiwan"。以下稱本黨。

第二條

本黨為依法設立之政黨,以推動台灣社會政治之改革,秉持生態主張的理想,來建設新國家為宗旨。

第三條

本黨為全國性政黨。本黨組織區域為全國行政區域。

本黨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於台北市。

第四條

本黨標章以綠黨英文名稱 GreenParty 的開頭字母小寫「g」作為意象。

第五條

本黨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各界對綠色政治主張的重視與支援。

二、促進國內外綠色政治團體之聯誼、交流與合作。

三、推動綠色政治主張相關法令與政策之研究。

四、辦理黨員成長、教育等有助於本黨整體發展之活動。

五、出版有關生態主張之綠色思潮出版品。

六、推動其他有利於綠色政治主張發展之事項。

七、推薦政治代理人參與公職人員選舉。

第二章 黨員

第六條

凡年滿十六歲,認同本黨綱領,不具他黨黨籍,志願服膺本黨黨章之規定,得申請為本黨黨員。黨員入黨辦法另定之。已入黨之黨員擁有他黨黨籍者,應於兩週內放棄他黨黨籍或退出本黨,惟本黨經決議參加之政黨參政聯盟不在此限。

第七條

黨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黨黨章。

二、宣揚本黨綱領。

三、至少加入一個地方或議題黨部,並參與其他組織活動。

四、介紹優秀人才加入本黨。

五、繳納黨費。

第八條

黨員之權利如下:

一、有依據本黨規章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二、在黨內會議有發言、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三、有接受本黨提名與支援之權利。

四、對本黨有建議、檢舉及獲得資訊之權利。

五、對本黨之活動有參與之權利。

六、對本黨提供之福利有享受之權利。

第九條

黨員得隨時以書面向中央黨部聲明退黨。

黨員自未繳納黨費日起,經通知若逾一個月未繳費,暫停黨員資格,暫停滿一年者,視同自動退黨。

曾經退黨之黨員再行申請入黨時,應報請中央黨部核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

本黨之組織運作,採取民主方式:

一、組織決議以多數決為原則,但重大事項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但黨員大會之決議,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上級權力組織應由下級組織之代表組成。

三、執行委員、評議委員有定期向組織報告之義務。

四、執行委員、評議委員及各級代表均由選舉產生,以無記名方法投票方式為之。

第十一條

本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機關,評議委員會為評議機關。

本黨得設地方黨部及議題黨部;並得於各級議會設議會黨團。黨部及議會黨團之設立辦法另定之。

黨員超過五百人者,應設立黨員代表大會,為黨部最高權力機關。

中央執行委員會應於本黨黨員超過五百人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臨時黨員大會,修正章程明定黨員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解任規定,以行使黨員大會職權。

第四章 黨員大會

第十二條

黨員大會為本黨最高權力機關,每年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召集一次。

必要時中央執行委員會應召集臨時黨員大會,召開條件如下:

一、中央執行委員會決議。

二、中央評議委員會決議。

三、全國三個以上黨部之書面提議。

凡於黨員大會開會時已繳交該年度黨費之黨員,始具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第十三條

黨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訂本黨黨章。

二、議定本黨綱領。

三、聽取並檢討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評議委員會、各級議會黨團之工作報告。

四、受理及議決提案。

五、選舉、罷免中央執行委員及評議委員及罷免共同召集人。

第十四條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黨員或黨員代表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五章 中央黨部

第十五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候補委員三人,由黨員大會直接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中央執行委員互推兩人為共同召集人,男女各一名,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共同召集人為本黨負責人,對外代表本黨。

本黨名義參選鄉鎮市層級以上並當選之民選公職人員為當然中央執行委員,名額外加,不受前項及第二十七條之資格限制,其中央執行委員資格自就職日起,至喪失公職人員身分或本黨黨籍日止。。

第十六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黨員大會之決議。

二、制定本黨內規。

三、編製預算及決算。

四、議決重要人事案。

五、得提案本黨獎懲。

六、督導地方黨部及議題黨部之黨務。

第十七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至少每兩個月開會一次,執行委員會採合議制。執委會會議記錄應對全體黨員公開。

中央執行委員會於未開會期間,得因應時效需求,透過網路提案、討論及議決黨務相關事宜,並效力與正式開會同,並應對黨員公開。

中央執行委員應分擔本黨募款及招募黨員工作。

執行委員未請假而無故缺席執委會會議兩次(含)以上,或長期未參與黨務討論及分工者,中央評議委員會應主動審議後予以停權,並由候補執委替代之。

第十八條

中央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候補委員二人,由黨員大會直接選出,並由評議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九條

中央評議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中央執行委員會推行黨務工作。

二、本黨內規之核備。

三、本黨預算、決算之核備、審查。

四、黨員及各級組織獎懲之決定。

五、解釋黨章及相關規定 。

六、中央黨部與地方黨部、議題黨部間歧異之調處。

第二十條

中央黨部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由召集人提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同意後任命之,其任期與召集人同。中央黨部之組織另定之。

第六章 獎懲及救濟

第二十一條

本黨黨員及各級組織,對本黨之路線、策略、綱領、政策及主要幹部之言行均得自由討論及批判,惟應以公共議題或公益攸關為限,不得涉及人身攻擊或有侵犯隱私及歧視之言行。

第二十二條

各級組織之決議、活動有違背黨章或本黨之綱領者,中央黨部得予以公開譴責、撤銷該決議活動、撤銷該組織之處分。

黨員之行為有違背黨章、決議或破壞本黨名譽之情事者,本黨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 公開譴責、停權、除名之處分。

各級組織之活動或黨員之言行,對本黨有顯著貢獻者,應予獎勵。本黨獎懲條例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有關黨員及各組織之獎懲事項,另依黨員獎懲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黨設仲裁委員會,專責審議受停權或除名處分黨員之救濟。

仲裁委員會置仲裁委員三人,候補仲裁委員三人,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提名,中央評議委員會通過,其任期與中央執行委員會同。

仲裁委員應遴選學養俱佳、立場超然、處事公正者任之,且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仲裁委員會運作辦法,由仲裁委員會另定之。

第七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黨經費來源如下:

一、黨費。每年黨費為新台幣一千兩百元;具學生身分或經濟困難者,每年黨費為三百元。

二、依法收受之政治獻金。

三、政黨補助金。

四、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

五、其他依法規定所得之收入。

六、由前五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

黨費繳納辦法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黨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七年;會計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十年。

其他財務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黨之各級黨部執行委員、評議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黨黨員以他黨推薦參選公職,應主動書面退黨。本黨推薦參選公職者稱政治代理人,其提名辦法暨權利義務規定另訂之。

本黨提名參與各項公職選舉之政治代理人,以任一性別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一為目標。

第二十七條之一

總統、立法委員、直轄縣市首長之提名由中央黨部決議後,向黨員公告之。

直轄市縣市議員、鄉鎮市長、代表、村里長之提名由地方黨部決議後報中央黨部備查,向黨員公告之。

第二十八條

本黨章之制定及修改、本黨與其他政黨之合併或解散,須經黨員大會有效黨員或黨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通過後施行。

*有效黨員係指未停權或暫停黨員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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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黨黨綱

 

目錄

總論

 

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

1.0 前言

2.0 環境權

3.0 環境保護

4.0 生態保育

5.0 非核家園

6.0 國土規畫

7.0 環境教育與科技

8.0 全球生態環境

 

國家安全與國際關係

1.0 安全是不可分割的

2.0「和平」必要組織化

3.0 新的亞太安全體系

4.0 核武與軍備

5.0 民主和人權的保證

6.0 國際組織的改造

 

新公民權

1.0 前言

2.0 人權與社會正義

3.0 性別平等

4.0 原住民族

5.0 新移民

6.0 民主權利

7.0 弱勢權益

 

綠色發展

1.0 前言

2.0 全球經濟

3.0 亞太經濟體系

4.0 綠化經濟

5.0 經濟部門之轉型

 

 

 

台灣綠黨的黨綱

 

總論

綠黨於1980年代起源於德國,目前歐洲大部份國家都有綠黨。歐洲以外,紐西蘭、澳洲、美洲、非洲等地區也都有綠黨。台灣綠黨則是在1996年一月二十五日成立。

綠黨的特色是主張「生態主義」。這個主張不同於傳統政黨的資本主義或社會主義。另一個特色是,綠黨是社會運動幹部的組合,代表社會弱勢族群的聲音和理念。綠黨定位為社運團體的政治代理組織或工具。這個特色不同於傳統政黨所自稱的代表全民,但實質上卻是代表強勢者的理念。

各地綠黨的政策或綱領,雖因地區的特性而有些差異,但有著共同的主要內容。這些共同的內容可以歸納為下列四項:

生態平衡、草根民主、社會平等、世界和平。

 

這些主張也是台灣綠黨的基本主張。台灣綠黨根據這些基本主張,針對台灣社會現況,廣納社運團體的訴求,擬定這份綱領。

 

台灣綠黨,如同各國綠黨,支持民族和住民自決的權利,主張政治權力分散至小型地方自治組織,以促進草根民主和公眾參與。對台灣的特殊情況而言,台灣綠黨肯定台灣住民有以合乎國際標準的民主過程來決定自己國家前途的權利。台灣綠黨特別要呼籲台灣內部和國際都要認識到台灣是個主權國家,不受到中國武力犯台的威脅而有所妥協,自我侷限,或將台灣視為對中國談判的籌碼。

 

同時,台灣綠黨認為國家公民是在國際公民的架構之內。傳播和文化交流是超越所有國家界線,所有國家都應有多文化的,以及保護和保留多種文化的傳統、維護文化的多樣性和創造力。地球以及其生物多樣性與資源,都必要整體的保護,污染是無國界的。環境保護應該是全球各地人民共同戮力以赴的。國際貿易和移民應以超越偏狹的民族主義來看待。移民勞工必要有同等於本國勞工的權益。

 

於國際關係上,台灣綠黨支持促進尊重人權、減少腐敗,且排除黑箱作業的政策。國際外交的短期政治利益不應駕凌於雙方大眾的長期政治和經濟權益。抗議的聲音,特別是來自環境受害者的聲音,不可因外交的理由而被壓抑。身為國際的成員,台灣應該要加重其關注世界經濟公平和政治公義的責任,並致力於消除全世界人類的苦難。

 

於過去百年,所謂的進步,已經讓我們地球生命的基礎受到嚴重的威脅和傷害。雖然科技發展可能可以減緩環境的惡質化,但是並沒有辦法避免生態和社會崩解的趨勢,除非我們根本改變目前廣泛流行的物質耗用成長的觀念。因為「工業化」是造成現今危機的主要動力,所以應以「綠色發展」取代「工業主義」,才能扭轉趨勢。台灣具有轉變此破壞趨勢的責任。

 

台灣綠色運動現在已經到達開創另一個新階段的時刻。於過去十年,環保團體和綠黨提出的許多訴求已經成為台灣公民的生活用語,以及在大眾傳播和政見中廣泛流行。但是在台灣政治領域,綠色力量仍未取得應有的位置和代表。綠黨現在於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已經獲得立法或行政部門的席位,有決策的影響力。但在台灣,台灣綠黨仍在起步階段。因此,台灣綠黨肩負著開創台灣綠色運動新局面,厚植綠色政治力量的歷史重任。這份黨綱勾勒出台灣綠黨的政治藍圖,是台灣綠黨對台灣社會的願景,也是台灣綠黨對台灣人民的承諾。

 

黨綱的內容分成環環相扣的四部份:「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國家安全與國際關係」、「新公民權」和「綠色發展」。「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提供「綠色發展」的基礎;「綠色發展」有助於「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和「新公民權」的實踐;「國家安全與國際關係」建造「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新公民權」和「綠色發展」的有利環境;「新公民權」有助於「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國家安全與國際關係」和「綠色發展」的落實。這四部份相輔相成,是達成台灣、亞太和全球綠色發展和平共榮的途徑。

 

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

1.0 前言

人民享有安全、健康、 舒適、文明、永續的生活環境的基本權利。

 

人類是依附自然環境而生存,但自然資源是有限的,應以公平而有效率的原則使用,而且自然環境是脆弱的,應善加保護。

 

開發經營活動不應危及自然環境的平衡和後代子孫的生存,以確保永續發展。

 

目前台灣以及全球的生活環境已經受到人為高度的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問題嚴重,人民生懷環境品質惡化。人類若不改變目前的發展方式,人類生存危機將日益嚴重。唯有將環境保護和生態保育列為優先考量,並立即採取行動,方有機會減緩生態環境問題的惡化。

 

環境保護和生態保育強調的是事前的保護,重於事後的清理和復育。環境保護和生態保育注重的,不只是科學技術的發展,且是以「尊重自然」的態度,取代「人定勝天」的傲慢,以及以世代可續的「綠色發展」,取代殺雞取卵的「工業主義」。

 

生態環境是多元複雜的,科學研究往往有不確定性。面對生態環保的問題,必要採取「預警原則」,更不能以科學的不確定性為理由阻礙生態環保的行動。

 

 

2.0 環境權

於憲法中明訂環境全為基本人權,提供人民安全、健康、舒適、文明、永續之生活環境為政府的責任。

 

人民有權提出政府未善盡保護環境權之訴訟。

 

人民有權抵抗污染,反對破壞環境的行為。

 

相關公害污染之訴訟應實施集體訴訟和無過失責任制度,以確保人民的環境權。

 

 

3.0 環境保護

加速環境法案之制訂(如環境基本法、海岸幣區管理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等等),提昇生態環保中央主管機關的層級。

 

強化地方政府環保權責,並保障人民對地方建設取得資訊和參與決策的權利。

 

落實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預警和監督功能。

 

實施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管制。

 

加強污染源稽查與取締。針對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實施不可交易之總量管制,並課徵污染防治費;針對廢棄物處理,對製品生產者和供應者,課徵處理費。

 

依生態環境特性,妥善規畫國土利用和產業發展。

 

鼓勵低污染、低耗能、高附加價值且與環境相容的產業;停止石化、鋼鐵、水泥等高污染、高耗能產業之擴充。

 

停止核能發電,鼓勵天然氣和再生能源之使用,打破能源事業的壟斷。

 

加速興建污水下水道和污水處理廠,禁止濫採砂石和污染河川之行為;整治河川污染,提供人民親水環境。

 

課徵地下水使用費,抑制超抽地下水,防止地層下陷。

 

鼓勵節約用水和廢水回收使用。

 

發展大眾運輸, 自行車道,鼓勵共乘制度,減少汽機車自有率;鼓勵使用低污染性替代燃料。

 

加強廢棄物減量、回收及再利用,建立回收再利用體系;依廢棄物性質,多元處理廢棄物,使其物盡其用;提高再生製品的使用。

 

嚴格管制毒性化學物質的製造、販售和使用。加強化學災害緊急應變能力。

 

 

4.0 生態保育

加強水源保護區之水土保持與造林。

 

禁伐原始森林,停止原始林殘材、枯立木、倒木之處理。

 

反對高山發展農業、採礦、興建公路,嚴格取締山林地之濫伐、濫墾、濫建。

 

設置保護區和保留區,保護森林、海岸、濕地、特殊景觀、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

 

加強保障原住民族之生存權益,維護其傳統生活領域和生活方式;促進原住民族參與生態保育工作。

 

風景區之觀光遊憩應以促進人民親近自然,認識自然為目標,反對風景區私有化以及引進過多人工設施、旅館和車輛。

 

反對違法超挖、侵佔國土的高爾夫球場就地合法化。

 

反對大型水庫、攔砂壩、水泥河岸、海岸工業區之設置,反對海岸大幅堆置消波塊,這些設施將會影響生物之生存繁衍。

 

普設社區公園,廣植行道樹;加強保護老樹和路樹,禁止任意砍伐。

 

全面性的生態保育重於對某些物種的保育。

 

動物應被看待為有感覺的生物,反對以不人道的方式屠宰或進行實驗;並禁止販售保育類動植物及其製品。

 

加強寵物管理,加重飼養者之責任;遭遺棄之動物影人道方式收容,轉介飼養。

 

 

5.0 非核家園

於憲法中明訂台灣為非核家園,不發展核武和核電。

 

停止興建核電廠,早日關閉現有核電廠,減少核廢料產生。

 

盡速遷移蘭嶼核廢料貯存場。

 

反對用過燃料棒再處理,反對核廢料輸往貧窮國家處置。

 

清除土地和建物輻射鋼筋等的輻射污染;受到輻射危害者,應給予財物損失之補償和免費健康檢查與醫療。

 

裁撤「原子能委員會」,成立「原子能管制委員會」,專責輻射物質和核能設施管制,輻射污染和輻射事故之預防和救災。

 

 

6.0 國土規畫

依生態環境特性,妥善規畫國土和區域計畫,地區產業應與地區特色結合。

 

反對大幅度改變地形地貌,破壞生態環境,以及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的土地開發計畫。

 

人民取得資訊,參與國土規畫之權利,應予保障。

 

加強土地分區利用之管制,嚴格取締違反土地利用標的之行為。

 

土地用途之改變應考量生態環境之影響,保障整體社會之利益和居民的權益,防止財團對土地之壟斷和炒作。

 

加強文化古蹟、歷史性建築之保護,且必要對所有權人給予合理的補償。

 

都市更新和農村建設應以提昇人民生活品質和自立自足為目標,並避免破壞原有的生活機能和社會網絡。

 

 

7.0 環境教育與科技

增加中小學鄉土教材,建立國民環境意識和理念。

 

大學開設環境通識課程,各專業領域之教材納入環保理念,培育具有綠色理念之人才。

 

加強生態環境之調查與研究,建立台灣生態環境資料庫。

 

加強環境影響評估之技術,省能技術,防污技術,清淨生產技術之研發。

 

 

8.0 全球生態環境

遵守國際環保公約。

 

爭取成為國際環保公約之諦約國。

 

鼓勵民間環保團體加入國際非官方環保組織,或聯合其它國家之綠色團體創立國際性環保組織。

 

國家安全與國際關係

 

1.0 安全是不可分割的

「安全」長久以來往往被誤認為是來自軍事平衡,國家之間常運用高壓和暴力來解決國際紛爭。然而,「安全」不是以軍事力量得以維持的。「安全」是要包含社會、經濟、生態、心理、和文化方面的內容。我們的政策是去除戰爭的因素,以及發展和平化解衝突的方法,以避免軍事衝突。反對種族主義,瞭解和尊重各種文化,以及最重要的,結束全球的貧窮,是維護亞太地區(含台灣)和全球最有力的,且是最有效的長期安全計畫。

 

台灣綠黨於未來十年的主要安全目標是:

 

推動自由和民主的改革。

 

縮小富有和貧窮的差距。

 

維護自然資源的可續運用和公平分配。

 

保護環境和自然生物世界。

 

促進台灣民間團體加入國際非政府組織。

 

與其它國家建立友好關係,並參加國際組織。

 

化解中國對台灣的敵意,促進兩國合作交流。

 

建立「亞太安全體系」(Asia-Pacific Security System),以「非暴力」方法避免,處理和化解衝突。

 

 

2.0 「和平」必要組織化

台灣和全球各地區都有許多問題,都可因此產生新的軍事衝突。環境潰化,邊界、種族和國家衝突,資源匱乏和武器擴張等,都相互糾纏,因此必要以組織化解。明顯的,社會變遷和遵守國際法是無法以軍事武力達成的,而是必須以自主意願接受的。

 

台灣應確保中立,積極參與國際調解、化解國際衝突。

 

為要避免戰爭,我們必要為「和平」作組織行動。台灣應於許多階層(社區的、地區的、國家的和國際的)發展「合作安全架構」(Cooperative Security Structures)。

 

 

3.0 新的亞太安全體系

亞太是新興的經濟地區,任何國家都無法單獨處理國家間或民族間的領域、權利、和經濟的衝突。如同歐洲綠黨致力於建立「歐洲安全體系」,台灣綠黨將聯合亞太各國綠色力量,推動建立新的「亞太安全體系」。

 

初步工作是結合各國的民間綠色力量,透過「亞太安全與合作會議」(Conference on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Asia-Pacific)形成共識。

 

進一步促成各國政府的加入,將「亞太安全與合作」的理想融入各國的法制體系。「亞太安全與合作會議」進而取得法制的地位,可以實質的處理紛爭與促進和平與安全。

 

如「東南亞國協」(ASEAN)等原有的區域聯盟仍可繼續存在,但其功能可逐漸以「亞太安全體系」取代。

 

新的「亞太安全體系」,是基於維護全球和平安全的目標。世界各地區的安全狀況,亦可能影響亞太安全。「亞太安全體系」必要與全球其它地區安全體系結盟,共同促進全球和平與安全。

 

 

4.0 核武與軍備

裁減核武軍備,追求世界和平是全球人類的共同願望。於綠色台灣,絕對不發展核子武器。核子威嚇的理論將可能會造成所有的國家都有核子武器,我們堅決反對。

 

我們的目標要控制,減少,以至於最後完全停止出口所有武器和其它相關軍事科技(包括生物和化學武器),並說服台灣以外的國家也能如此。

 

「亞太安全與合作會議」的主要責任之一就是控制和逐漸減少武器的交易,促使各國進一步的裁軍,節省軍事支出,增進社會安全福利,以及區域合作,健全共同化解紛爭的機制和力量。

 

 

5.0 民主和人權的保證

我們將致力於將「人權」落實在各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

 

「亞太安全與合作會議」的會員國,將必要提出各國相關民主和人權的狀況報告。經由會議,建構亞太地區共同的民主與人權保障的條約。

 

維護亞太安全,需要提高國家內和國家間的人民交流,相互瞭解和互動。我們將致力於建立超越國界的新市民社會。

 

 

6.0 國際組織的改

 

聯合國和其它國際組織應承認台灣的國家地位和參與國際社會的權利。

 

聯合國必要更民主,且要更能促進各個地區的和平與發展。

 

聯合國必要避免各國的武力擴張,並且致力於促成各地區和全球的綠色發展(Eco-development)。

 

結合國際綠色力量,致力於維持世界和平,並且尊重各地區的人民自決,支持、西藏、內蒙古、東土耳其斯坦、蘭嶼、… 等地區住民的自決權。

 

 

 

新公民權

 

1.0 前言

因應下一世紀的社會與環境問題的挑戰,綠黨認為公民權、民主參與、人權與弱勢權益的範圍應該擴大。

 

維護人權與社會正義,促進性別平等,落實草根民主,尊重多元,照顧弱勢,是『綠色政治』的基本主張。我們也認為社會孤立與經濟剝削是對人權的嚴重侵害。

 

政治決策已經愈來愈遠離一般人民的需要和參與,派系、財團、黑道與保守反動勢力的政治資源反而持續擴大。因此綠黨主張更強的民主機制與權力的開放,積極納入社會各階層的人參與決策過程。

 

 

『新公民權』主張政治權力的重分配。為了讓人們可以對影響自己生活的決策發言,權力應當從國家下放到社區、地區。

 

 

2.0 人權與社會正義

 

人權是基本的個人權利,不容剝奪。所有人都不應因族群、年齡、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宗教、國籍或職業身份而受歧視。

 

生活環境:

每個人都有權生活在健康、乾淨的環境中,擁有親水、日照與接近大自然的權利。每個人都有責任為自己和下一代保護環境。

 

每個人都有權利知道可能影響其生活環境的所有資訊,包括學術的、政治的、災難的、或是規畫的等等相關的各種資訊。

 

每個人都有拒絕環境被破壞的權利。

 

 

基本社會需求:

每個人都有權利得到有給的工作機會。

 

每個人都有權利拒絕不健康或破壞環境的工作。勞工或工會被諮詢,以及參與的權利都應當擴大到環境敏感議題。

 

每個人都有免費受義務教育、受社會保護的權利,以及基本的最低收入保障。台灣綠黨堅持應引入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社會福利制度。

 

身心障礙者應享有與所有其他人平等的權利。他們應享有無障礙環境,並應被協助讓其可參與公私領域的任何活動。

 

 

社會正義:

死刑與基本人權是不相容的。

 

每個人都有權利要求一個獨立公正的法院、公開公平的審判過程,以決定其責任與權利。

 

稅賦制度要能有效縮短貧富差距。

 

都市更新的前提是考量原居住者的社會連帶與遷徙意願,未經過公開程序達成共識前,不應強行驅離與拆遷。

 

每個人應有權利拒絕服兵役。但在台灣尚未廢除徵兵制度以前,我們支持以社會役取代徵兵制度。

 

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權應被尊重並受法律保障。墮胎不應被視為犯罪行為,每位女性有權利獲得充分的資訊與諮詢來處理意外或非計畫的懷孕。但胎兒品質篩檢技術(用來引導選擇性的墮胎)不應繼續發展。

 

性交易行為應對仲介剝削者課以刑責。

 

保護兒童青少年,禁止販賣人口和逼迫未成年者從事性交易。

 

 

 

3.0 性別平等

 

女性應能充分參與社會和經濟領域的活動,男性也有充分參與非經濟的社會活動(如育兒、家務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社會文化生活各領域的性別歧視都應被禁止。不論是有給或無給的工作,都應消除性別分工的情形。

 

應以比例原則和積極行動,保障女性在公私領域的參與機會,確保兩性達到平等。

 

基於性別傾向產出的歧視都必須被禁止,包括再生產與育兒的權利,也不應因性別傾向的差異而被剝奪。

 

 

4.0 原住民族

 

政府有義務協助解決都市原住民族教育、居住及就業問題。

 

恢復原住民族傳統上與土地的親密關係,歸還被侵佔之原住民族土地。

 

恢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及其掌握土地與天然資源的權利,使原住民族能自主地規畫、決策與經營其領域內之自然資源。財團資本的進入應受到嚴格限制及規範。

 

 

5.0 新移民

 

以台灣目前的環境承載力而言,符合人性的移民政策,應在不危及本國人民生活品質與工作機會的前提下,給予定量配額限制。

 

合法的外籍婚姻配偶,享有與本國人民相同的工作與社會權。

 

外籍勞工的引進配額應以不侵害本地勞工,尤其是原住民勞工的工作機會為前提。合法引進的外籍勞工,應與本國勞工同工同酬,且不受歧視。

 

 

6.0 民主權利

 

公共參與

 

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過程,應建立公開與民主參與的機制。個人和群體對於影響己身的政策有發言權。

 

一定人數的公民連署即有權利要求公民投票。

 

對工作制度的重要決策應納入更多勞工的參與。

 

 

民主結構

 

行政機構應向民意機構負責,民意機構應有充分的權力與管道實行立法與監督的功能,而兩者都應對人民負完全的責任,政策、立法及預算等相關資訊都應對人民公開。

 

為了反制黑金勢力佔據政治資源對社會公義與人民福祉造成的傷害,人民行使罷免權的門檻應充分降低,以發揮監督政治代理人的力量。

 

我們支持民意代表選舉制度儘速改為政黨比例代表選舉制,以有效杜絕賄選行為與黑金勢力,落實政黨政治,並保障小黨與弱勢團體代表的參政機會。

 

 

 

7.0 弱勢權益

 

我們嚴厲反對任何基於出生地、家族、種族、信仰、殘障、性特質、職業等理由而有的隔離與歧視。任何人均擁有完整的法律權益。民主參與的資格核定應當只從居留地做考量。

 

民主原則應包括尊重少數意見,以及少數族群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除非該主張侵害了他人權利或煽動剝奪他人權益。

 

弱勢族群有權發展自己的文化、宗教及語言而不受歧視。政府應保證社會整合是以尊重多元的精神為前提,尤其是在教育、社會參與和經濟機會等領域,政府應對弱勢族群之權益予以保障。

 

經濟弱者及身心障礙者,政府應給予基本生活、教育機會和就業機會的保障,維護他們的尊嚴,並使他們能夠自給自足。

 

 

綠色發展

 

1.0 前言

 

『綠色政策』是建立於可持續共享的基礎上,而非無止盡的消費。這意味著富者必須限制其消費,以使貧者可以公平的享用地球的資源。綠黨強調合作而非競爭,滿足眾人所需而非少數人的貪欲;綠黨要求和平及安全,而非戰爭及侵略。

 

『綠色政策』是基於以下的信念:人類希望與週遭環境和諧共處,與鄰居和平相處,生活在一個能提供乾淨安全的環境、對現在有保障、對未來有信心的社會。

 

「自由市場經濟」及「國家控制經濟」,與綠色政治的生態及社會目標都無法相容,因為它們皆是建立在無限成長及擴張的基礎上。我們的發展必須採行『生態及社會調控市場經濟』的新模式。

 

『綠色生活』發展必須基於民主、兩性平等、以及保障所有人表達及參與決定的權利,這需要讓人民能取得所有相關的資訊及教育學習的機會。

 

『綠色經濟』的目標是生態的永續性、公平及社會正義、自給自足。為達此目標,必須強化區域及地方經濟。

 

永續的世界經濟必須能使現世人們得其所需,而不影響未來世代滿足其需求的能力,並尊重人類賴以維生的生態體系之完整性。

 

權力及資源的公平分配才能滿足人類基本需求,同時必須保障人民在個人及社會發展上之充分機會。

 

『綠色經濟』將鼓勵社區意識,讓人民產生歸屬感,同時保障環境空間的公平使用。『自給自足』應以生態地區為基礎,不受限於國家或是行政區域。

 

 

2.0 全球經濟

 

綠黨主張一個生態化的全球經濟,其應建基於全球的團結合作。

 

在全球經濟管理上,首要工作是保護生態資源多樣性以及全球共同的資產,如:大氣、海洋、森林、河川、湖泊、濕地、海岸、河口等地區。聯合國應統籌保護生命基礎的工作。

 

必須認知到女性在『綠色生活』發展的重要角色,此時必須要再加強女性權利,特別是經由教育及生活各層面的平等參與。

 

保障並尊重原住民族保持基本維生方法的權利;他們對人類遺產的特殊貢獻,應視為他們的智慧財產權,予以尊重。

 

目前這種財富由貧窮國家流向富裕國家的現象,必須扭轉過來。

 

人口成長必須要縮減,最有效降低生育率的方法是提供經濟保障,同時增加女性對其生活及懷孕的主導權。我們譴責以任何威權手段來限制人口成長。

 

永續及公平的貿易及合作是建基於自給自足,而不是無限制的世界貿易,國際經濟貿易組織(例如GATT、WTO、IMF、及世界銀行)應依據此原則轉型,聯合國應更民主化。

 

 

3.0 亞太經濟體系

 

亞太各國應發展更為自給自足的國家、區域、和地方經濟。

 

反對富國對亞洲貧國的資源掠奪、勞工剝削和污染輸出,富國或已發展國家在亞太各國之投資及建設必須符合該投資國之環保標準。

 

 

4.0 綠化經濟

 

以「國民生產毛額」 (GNP, Gross National Product)作為發展的指標是錯誤的,我們必須制定「綠色國民指標」 (Green national indicator) 來取代現存的「GNP」,「綠色國民指標」可較正確的量測朝向『生態永續性』及『社會平等』發展之進程,同時涵蓋對『無薪勞力』價值之認知(如照顧孩童)。政府必須每年公佈『綠色國民指標』。

 

價格必須能反映『生態真象』,價格必須包含所有的社會和環境成本。達此目的之一種方法為:針對不可再生能源、稀有資源、及從事危害環境的行為等徵收『生態稅』,其收入可用來降低工作所得稅以及推動清淨生產。

 

實施自然資源用量管制,以保護自然資源免於耗竭。

 

人們生活在貧困或是物質生活沒有保障的情況時,是不可能達到永續。藉由社會救助制度,最低薪資立法保障、改善社會福利、引入基本薪資、或以上方法的彼此結合等方式,來保障國民取得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收入。

 

鼓勵使用及發明可重複使用、可修理及可回收的產品,生產者必須對其產品的全部生命週期負責,經由環保團體參與的生態標示及環保標章,將是保護消費者的利器。

 

所有公私立機構必須進行年度稽核檢查,各項政策和開發案必須確實執行『環境影響評估』,並應有人民及環保團體的參與。立法保障人民自公私機構取得環境資訊的權利。

 

面對失業率的增加,必須同時採取幾項措施:

 

相較於傳統的「非永續」的生產消費經濟,『綠色經濟』可以創造出更多的工作機會。

 

藉由鼓勵縮短工時,可以將現存有給職工作以一種更公平的方式均分出去。

 

經由降低勞動稅,以及增加資金、能源及自然資源使用的稅率,來降低工資以增加僱用率。

 

 

 

5.0 經濟部門之轉型

 

高污染、高風險、高耗能和高耗資源的產業應該轉型。各經濟部門的轉型將創造出新的符合生態原則的工作機會。

 

工業:

 

停止石化、鋼鐵、水泥等工業之擴充,鼓勵高附加價值、低污染、低耗能、低耗資源、與環境相容的清淨技術和生產。

 

產品價格應反映社會和環境成本,反對政府對大企業之補貼。

 

生產者應對產品之全部生命週期負責,禁止有害事業廢棄物流入環境之中,或輸往貧窮國家。

 

綠化產業,學習大自然的經濟法則。將工業和生活的廢棄物當作工業生產的資源 ,建立廢棄物資源化循環利用的工業體系。

 

 

能源:

 

停止興建核電廠,現有核電廠應盡速關閉。

 

優先推動提昇能源效率和節約能源,積極推廣天然氣和再生能源之使用,配合國際削減二氧化碳之行動計劃。

 

打破台電及中油對能源產業的壟斷,增強人民和環保團體對能源政策的影響力。

 

 

水資源:

 

優先推動節約用水、水源區和地下水保護、河川污染整治,讓人民享有充分的親水權。

 

反對興建大型水庫、欄砂壩,反對河岸水泥溝渠化,海岸水泥化。

 

水價應反映真正成本,並補助水源區居民,反對低水價補貼產業部門。

 

交通:

 

發展乾淨的大眾運輸,進行明智的國土規劃,課徵化石燃料稅,鼓勵使用低污染性替代燃料。

 

積極推動發展有軌交通、公車及自行車專用道,減少公路之興建。

 

反對在生態保護區和保留區開闢公路。

 

 

農漁業:

 

鼓勵生態農業,減少化學肥料、農藥、高蛋白質飼料進口、荷爾蒙和基因工程之使用。

 

農產品之價格應反映環境和社會成本,反對政府補貼農產品外銷,亦反對政府以低農產品價格壓抑工資以扶植工業發展之做法。

 

農漁業不像可以遷移的工業,是地區文化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

 

農漁業文化多樣性之保存,是永續糧食生產和符合環保的生產的先決條件。

 

永續農漁業必須建立在動物應被看待為有感覺的生物的原則上。

 

漁撈作業應遵守國際規範並符合永續生態原則。減少海洋污染,反對大型海岸工業區開發。

 

反對在犧牲本土農業和影響本土生態環保的情況下,加入「WTO」,因長途運輸是耗費能源的行為,而企業化農業對環境破壞力很強並嚴重打擊本地農漁牧產業,以及影響本土生態環境。

 

 

森林:保護原始天然林,限制高山農業開發,鼓勵生態造林,以永續營林方式管理人造林。

 

保護區:物種及其棲息地和特別脆弱的生態系統必須予以保護,增加生態保護區和保留區之範圍,區域內原居者之生活權益要妥善照顧。

 

研究和發展:

 

削減攻擊性軍事技術、核能、基因工程和太空技術之研發經費,以用於能源節約、再生能源、大眾運輸、天然藥物、符合環保之技術等之研發。

 

積極建立長期而完備之環境生態資料庫。

 

禁止基因改造生物之生產或流入環境中。

 

嚴格控制動物實驗。

 

台灣綠黨的黨綱草稿

草稿:1999年12月10日

修正定稿:200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