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黨黨員大會召開辦法

綠黨黨員大會召開辦法

2012年12月06日,第十六屆第五次中執評委會議,通過。

2016月12月24日,第十八屆十二月份中執委會,修正第三條。

2020年02月08日,第二十屆第四次中執委會,修正第二條。

2020年03月22日,第二十屆第二次黨員大會,修正第三條。

2020年08月15日,第二十屆第七次中執委會,修正第二、五條。

2023年02月15日,第二十一屆第八次中執委會,修正第二條。

 

第一條、法源

為健全綠黨組織之發展,建立黨員大會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黨員資格

於大會當日已繳交當年度黨費之黨員,具有黨員大會出席及投票之資格。

非黨員者經主席裁示後得參與黨員大會,僅具有旁聽權。符合上述資格之黨員,該年度大會前連續入黨一個月以上具有選舉權(含議案表決),連續入黨三個月以上具有被選舉權。

黨員因故無法出席黨員大會者,得授權(含選舉、議案表決)委託黨員代理出席,應填具委託書並親自簽名,於規定期限內送交秘書處,每一黨員接受委託出席以一人為限。

黨員名冊於會議十日前,僅開放黨員於黨部閱覽。

第三條、公告

本黨年度黨員大會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於當年度擇日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黨員大會。

黨員大會第一次公告,應於召開前三十日完成,包括黨員資格清查日、提案截止日、預定議程框架,中執、評委選舉之應選名額、登記期間、投票日,及出席委託書等相關表單。

黨員大會第二次公告,應於召開十日前完成,包括黨員人數,議程及提案內容,中執委、中評委候選人公報及選票樣張、本黨預算、決算;並應於黨員大會第二次公告前七日送交中央評議委員會審查本黨預算與決算。

公告之相關表單,由秘書處依規定設計之。

第四條、提案

黨員大會提案,應以書面或電子檔敘明主旨及說明,送交秘書處,得包含附件。

中央執行委員會及中央評議委員會及地地方黨部之提案經決議後得逕行提案

黨員提出之修改章程案,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五人以上之連署。

提案經中央執行委員會確認內容後,於會議十日前公告之。

中央執行委員會對於提案內容有違反本黨黨章或全球綠黨憲章之疑義,得附加意見,並通知提案人。

第五條、議事規則

黨員出席黨員大會,報到後領取表決卡一套,綠色卡表示贊成,紅色卡表示反對。表決卡應親自為之,委託出席者亦同。

發言時應舉表決卡並表明對議案之立場,主席決定發言次序時,應以各方意見充份表達為原則。

本辦法除另有規定外,依內政部會議規範辦理。

第六條、施行及修正

本辦法經中執委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