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立法委員選舉綠黨政治代理人提名辦法

2016年立法委員選舉綠黨政治代理人提名辦法

2015年4月1日中執委會通過
2015年4月23日中執委會修正
2015年4月27日中執委會修正

第一條(法源)
本辦法依黨章第三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提名與徵召作業)
中央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執委會)應邀請社會公正人士組成提名委員會,並由提名委員會進行所有政治代理人之資格審查、確認徵召與自我推薦提名人選。

提名委員會成員不得同時為政治代理人,委員會人數應視本黨規模由中執委會決定,應為奇數,人數之性別比例、保障名額應比照中執委會,若組成與欲徵召或自我推薦提名者有利益衝突情況,該委員應主動迴避相關作業程序。

提名委員會通過提名之人選及不分區立委排序,中執委會應高度尊重,如欲變更,需經三分之二以上中執委同意。

本黨推薦提名之政治代理人,需為認同全球綠人憲章、台灣綠黨黨綱,且積極實踐之黨員,非黨員接受徵召前應先入黨。

不分區立委一律採取徵召模式;區域立委採取徵召與自我推薦二種模式並行。

本黨欲徵召之區域、不分區立委,接受各界推薦,由中執會提送名單進入提名委員會,由提名委員會內之本黨中執委徵詢確認當事人意願後,當事人應提送參選登記表,檢附政治代理人背景主動揭露問卷,作為資格審查之要件。提名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後,成為本黨準政治代理人,由本黨舉辦公開政見座談,經黨員與社會檢驗,必要時得要求當事人補件,再由提名委員會進行最後確認通過提名,成為綠黨之政治代理人。

自我推薦之區域立委參選人,參選登記表應至少有五位黨員具名連署,並檢附推薦理由,於提名委員會所公告期限內送達秘書處,並由提名委員會審核。

凡通過參選登記表之資格審查、主動揭露問卷與面談後,由本黨對外公告其為本黨的準政治代理人,始可對外徵求選區公民連署、公民團體推薦、舉辦公開政見座談,並應於公告期限內完成上述所有提名要件,提送相關書件由提名委員會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當事人補件,再由提名委員會進行最後確認通過提名。

上述參選登記表與背景主動揭露問卷等資料,由提名委員會公告格式為準。

所有參選人背景主動揭露問卷,應由提名委員會內之本黨中執委,秉持利益迴避原則,推派一位代表與當事人進行面訪,綜合評估本黨提名所需共同負擔之政治風險,提供提名委員會審查之參考。

參選人提供之背景主動揭露問卷應秉持誠信原則,中執委進行背景審查過程,須簽署保密切結,嚴格保密主動揭露問卷事項,並由中央黨部封存,書面資料封存四年。封存期限到期後須銷毀。

除經當事人同意,或用於黨內評議程序及與當事人涉及之法律訴訟,中執委不得將審閱之背景主動揭露資料公開、轉述、複製或交由第三者審閱。

第三條 (政見研議之公民審議)
準政治代理人需與該地方支黨部(或該支黨部籌備處)及至少一個議題支黨部(或支黨部籌備處)舉辦座談會,進行草根對話、共同研議政見內容草案。

座談會應廣邀黨員、地方公民、相關議題之公民團體參與,以符合參與式民主及公民審議的精神與原則辦理,座談會共識應列為政治代理人政見主張。

本黨主動徵召或自我推薦之準政治代理人,皆應辦理上述之政見座談會。座談會之發言紀錄與黨員意見,應納入提名委員會審核,必要時得要求準政治代理人補辦。

第四條 (提名要件)
向本黨自我推薦之區域立委準政治代理人,需有全國或地方公民團體(或代表人)檢附推薦理由之推薦信,以及該選區內相當數額之公民連署支持,並提交政見、募款進度、參選計畫書、政治代理人公約等草案,由提名委員會進行第二階段審核。

前項推薦及連署數額、政治代理人公約共同版本由提名委員會公告之。

第一項之公民團體認定標準若有爭議,應以不抵觸本黨六大核心價值為原則,由提名委員會決議。

第五條(提名之決定)
若同一選區有兩位以上準政治代理人於期限內達成提名要件,由提名委員會協調之。
必要時辦理黨內初選,初選辦法由中執委會另訂之,若準政治代理人同時為中執委,應主動迴避中央黨部辦理初選之相關事務。

第六條(政治代理人之權利義務)
政治代理人之各項權利義務,應於政治代理人公約中規範。提名委員會建議徵召或提名之準政治代理人,經中執委會確認後,與本黨簽署政治代理人公約,成為本黨政治代理人。

第七條 (提名之撤銷)
政治代理人應遵守政治代理人公約,如有違反公約之情事,得由中執委會提案,經中評委會確認後,撤銷該政治代理人推薦資格。

第八條(參政聯盟與政黨合作)
本黨依選務發展策略上,應積極開放與其它理念相近的政治團體結盟或合作。

如有面臨到需要與其它政黨合作之審議,中執委會應評估維繫綠黨主體、持續壯大及充實本黨實力,與擴大社運參政平台、集結進步力量等要點。

選舉合作對象的評估,應包含該政黨或政治團體之核心價值、政策、選舉與組織發展策略、組織領導人與組成成員的操守與行事風格。

上述事項未與本黨有明顯或重大衝突者,得經中執委會決議是否進行競選策略結盟或合作。區域立委之選區與不分區立委之排序,得視合作情況,由中執委會與提名委員會協調,依據第二條第三項之原則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中執委會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