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黨地方黨部財務處理辦法

綠黨地方黨部財務處理辦法

2013年11月08日,第十七屆第四次中執委會,修正通過。

2016年12月24日,第十八屆十二月份中執委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綠黨黨部運作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地方黨部之財務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地方黨部不含地方黨部籌備處及聯絡群組。

第三條

地方黨部之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地方黨部會計科目及憑證依中央黨部相關規定。

第四條

地方黨部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提交當年度工作報告及日記簿至中執委會核備。

第五條

地方黨部登記之成員,其黨費二分之一為地方黨部黨費收入。

第六條

地方黨部財務收入應存入黨部專戶,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

地方黨部依法收受政治獻金時,應委請中央黨部秘書處開立收據,並協助轉呈捐贈者。但收受以遺囑捐贈或匿名捐贈之政治獻金,不在此限。

地方黨部不得接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匿名捐贈,若為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但以遺囑捐贈之政治獻金,不在此限。

第七條

地方黨部收受政治獻金,應查證是否符合政治獻金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不得返還外,餘均得於收受後一個月內將政治獻金之一部或全部返還;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收受後二個月內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其符合者,如不願收受,亦得於收受後一個月內返還捐贈者。

地方黨部依前項規定返還已收受之政治獻金者,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已存入本黨專戶者,應通知中央黨部秘書處由本黨專戶以匯款或交付本黨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開立票據方式返還之。

二、收受之票據已存入本黨專戶尚未兌現者,得向本黨專戶立帳之金融機構申請撤票,將該票據直接返還捐贈者;其已兌現者,應依前款所定方式返還之。

三、收受之金錢政治獻金尚未存入本黨專戶者,得直接返還之。收受非金錢政治獻金者,亦同。

地方黨部依第一項規定返還政治獻金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應將已開立之收據收回作廢;其不能收回者,應以書面載明返還日期、金額及收據不能返還原因,通知中央黨部秘書處。

地方黨部收受匿名政治獻金之總額,應不得超過本年度政治獻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十,超過部分應通知中央黨部秘書處。

第八條

地方黨部應於收受非匿名之政治獻金後,委請中央黨部查詢捐贈者該年捐贈總額,若超過下列金額,應依前條規定返還之:

一、個人: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營利事業: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人民團體:新臺幣二百萬元。

政黨對同一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

以遺囑為政治獻金之捐贈者,其捐贈總額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並以一次為限;其捐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第九條

地方黨部收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政治獻金時,應記錄收支對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金額、用途,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名稱、統一編號或登記字號及主事務所地址,並向中央黨部秘書處備查。

第十條

地方黨部處理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定期對成員公告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中執委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