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政策白皮書】人權 ─ 讓每個人都有尊嚴

人權 ─ 讓每個人都有尊嚴

綠黨相信平等與自由的權利,我們反對任何包括國族、信仰、族群、政治意識形態、性別、年齡、身心障礙者、家庭、個人身體、社經地位等種種歧視。綠黨認為政府的責任是去加強其對人權保障的承諾,無論是在國際或是國內層級。同時,人權,除了傳統的政治與公民權利之外,也必須包含經濟、社會、文化、環境等權利。我們認為一個尊重保障人權的台灣,應該要是主、容忍且非排除的。同時,我們應該對待移工移民如同本國公民,並讓生活在台灣這片土地上的每個人都能夠感覺到自己能夠參與並屬於這個社會。


‧ 強化台灣政府對於人權保障的承諾

儘管台灣已經簽署並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公約(下稱CEDAW公約)、兒童權利公約(CRC)及身心障礙權利公約(CRPD),並制定相關施行法,規定其他法律牴觸公約時各公約的位階高於法律。然而,卻因台灣缺乏獨立可保護及促進人權的國家委員會,導致人權落實的成效不彰。例如,兩公約施行法規定違反兩公約之法令與行政措施的檢討應於2011年12月10之前完成,但相關法令的修正卻未如期完成。在2013年兩公約國際審查之後,國際人權專家也優先建議台灣應該建立獨立、自主的人權委員會,以便在公民、文化、經濟、政治與社會等權利面向上發揮諮詢、監督與調查的功能。

 

其次,綠黨將督促執政政府需依循2002年聯合國所出版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手冊》進行國家人權計畫的擬定,並建立非官方的參與平台,邀請民間團體參與計畫制定,全面保障人權。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涉及到立法與政府跨部門的合作,綠黨進立法院後,將盡速與民間團體合作,具體規劃相關進程。

 

最後,在尚未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及擬定國家人權計畫之前,綠黨將監督執政政府落實目前已批准的國際人權公約以及活化目前既有的人權保障機制,並且加速審議違反兩公約之相關法律,積極監督政府各部會盡快準備兩公約審查的第二次國家報告。

 

台灣綠黨主張:

  • 加速審議違反已國內法化之五大人權公約法令,盡速批准尚未國內法化之人權公約。
  • 盡速通過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及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
  • 與公民社會共同打造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 落實目前已批准的國際人權公約並活化既有人權保障機制。

 

‧ 正視差異與尊重多元

綠黨將力圖促進對於多元族群的包容與尊重,更主張人權是不分國界的普世價值。在這個世界上,每天都有很多人因為母國的惡劣危險環境,或是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而跨越國界移動。然而,跨越了國界,卻有可能因為該國的法律不完善、社會不友善,導致歧視或其他人權侵害。以台灣的現狀來說,台灣沒有〈難民法〉,而當前〈移民法〉與無國籍者相關的條文也已成為落日條款,不再接受新的個案。因此來到台灣的難民、無國籍者不是被遣返,不然就是無法享有與其他人一致的基本人權。此外,台灣的移民、移工人口眾多,依照內政部移民署及勞動部的最新統計,台灣的新移民配偶人口總數在2015年7月底達到五十萬,移工總數則達到五十八萬人。新移民、移工的數量眾多,尊重這片土地上的每個族群,肯認每個人對台灣的價值與貢獻,是促進台灣社會團結最根本的解方。

 

台灣綠黨主張

  • 盡速通過符合〈國際難民公約〉及國際法中「不遣返原則」的〈難民法〉。
  • 廢除外勞仲介,落實「國對國直接聘僱」,免除仲介剝削,也藉此達資訊、收費、與服務的公開透明。
  • 放寬外籍移工在台居留年限,讓移工有更多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
  • 廢除外籍移工工作滿三年需離境一日的規定
  • 加強取締針對新移民求職、就業的歧視對待,確保新移民有平等的工作權。
  • 修改國籍法及移民法,保障在台外國人、弱勢移民及新移民權利。

 

  • 街頭是人民的:集會遊行無罪!

集會遊行是人民表達意見、尋求改變的手段,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權利,更是弱勢者大聲講出心聲的舞台!然而,當前政府對於集會遊行的箝制與威嚇卻不間斷。參加集會遊行可能被定的「罪」高達八十幾項,並試圖將抗爭入罪來達到殺雞儆猴的效果,甚至可能連「散步」都會違反集會遊行法!集會遊行做為人民的基本權利,政府應該有相對應的義務讓人民充分實現其權利。包括確保人民有舉行、參與和平集會遊行的權利、警察執法應考量比例原則並同時建立究責機制等,確保人民能夠和平表達意見。

 

台灣綠黨主張:

  • 集會遊行法應修法改為自願報備制,和平集會遊行不應入罪
  • 廢除禁制區及命令解散權
  • 廢除侮辱公署、刑法之煽惑及社會秩序維護法
  • 建置警察執法的督察及究責機制

 

  • 保障居住權:免於被迫遷的恐懼!

過去幾年來,迫遷事件頻傳。從城市到鄉村,從強拆房屋到巧奪民地。兩大黨無論在中央或地方執政,常常以開發為名強取民房、土地,屢屢讓弱勢人民的生命財產受到威脅,甚至失去家園。

 

我國已將兩公約內國法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明文保障人民的居住權,經社文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更強調「住房不應只是一項商品,而是安全、和平和尊嚴的居住在某地的權利」。使用權的形式正是包羅萬象,包括租用、及非正規住區等等都不應被強制驅逐、騷擾或其他威脅。因此,我國政府應該確保住房權是基本人權,不應讓人民遭受迫遷的恐懼或威脅!

 

台灣綠黨主張:

  • 全面檢討對於迫遷相關的法令及政策,落實住房權是基本人權。
  • 全面暫停目前的迫遷個案,檢討其公益性及必要性,落實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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