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政策白皮書】權責相符的政治體制與乾淨政治

權責相符的政治體制與乾淨政治

 

一個能夠有自我反省能力,能夠減少錯誤,能夠讓其中的人民生活得更好的民主政體,有兩項重要的基本價值應盡可能地實現,一項是保持公開的競爭,另一項則是擴大政治參與,普選權的實施以及兩次的政黨輪替似乎代表我們在競爭與參與上都有不錯的成績。然而各級選舉高額的保證金限制、居高不下的競選經費、公共選舉資源的欠缺、以及過高的政黨補助門檻和不分區席次分配門檻,這些由制度所催化的現象,使得我們的民主深陷在金權政治中,候選人以及主要政黨受到金錢資源的制約,與利益團體和企業在許多政策場域形成了既得利益的共謀結構,阻礙了許多進步的改革,我們急需一連串針對選舉與政黨的制度改革,一場減少金錢影響政治的源頭改革。

 

另外,雖然在民主化以來的二十多年,我們在選舉與政黨的競爭及參與獲得了穩定的良好表現,但是由常任文官所組成的龐大行政體系,卻始終未得到相應的關注焦點。常任文官與行政機關,是政府在各項政策領域中的重要的決策與執行角色,來自政務官與民意的政策偏好,仍需要行政機關務實可行的政策才得以落實。而從過去社會運動的經驗觀之,行政機關最為人詬病的就是重要的資訊不公開,以及政策設計中缺乏民眾的意見參與,我們必須透過立法行動以及立法委員對行政機關的積極影響,引導行政機關朝擴大公民知情與公民參與的改革方向前進。

 

綠黨認為,我們在民主政體中的兩個部分都急需改革,政黨選舉上,必須經由制度改革減少金錢對選舉的影響,才能促成良性的政黨與選舉競爭;行政體系上,要努力地讓「透明、開放、參與」的價值能夠深植在行政機關與常任文官的決策思維中,我們才會擁有一個「好政府」(good governance)。

 


 

‧ 減少金錢對選舉的影響

我們的各級選舉在制度、公共選舉資源與政治文化上,都對於金錢影響選舉競爭採取放任甚至鼓勵的態度,在參選保證金制度上,即使是最基層的里長也要先付出5萬元的保證金,議員更是高達12到20萬,高額的保證金首先形成了有志參政者的第一道障礙。

其次,除了統一印製的競選公報及公辦政見說明會,我們幾乎沒有提供其他公共選舉資源供缺乏資源的候選人使用,例如其他國家提供公用的媒體和廣告刊登資源確保候選人能有一定程度的曝光,我們唯一有的補助僅是在選後才提供一票30元的選票補助款,而且要求候選人需至少獲得當選門檻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才可領取,這種對於候選人幾乎可說是沒有任何協助的狀況,使得缺乏財力與政黨奧援的候選人必須在嚴重缺乏可用資源的情況下面對財力雄厚、知名度較高及有政黨支持的候選人。與此同時,我們對於競選經費使用的上限並沒有罰則,亦等於鼓勵候選人競相投入財力競選,更讓財力形成的差距更加明顯。

 

最後,許多成熟的民主國家,都將政黨視為是民主政體中重要的角色,認可政黨在利益匯集、政治甄補、動員選民及組織政府等正向的功能,同時為了鼓勵政黨的健全發展,亦會提供政黨一定額度的公共財源補助,使政黨能夠獲得必要的財務資源發展茁壯,讓更多認真經營的政黨獲得財源補助,能使更多議題面向得以在選舉的言論市場上中獲得代表,將有助於一個更重視多元性的政黨體系蓬勃發展。然而,我們的政黨補助款補助條件雖然才剛從政黨票5%的門檻下修至3.5%,仍然是一個高達45到50萬的選票門檻,依舊相當不利小黨成長,下修補助的門檻能使新興的理念型小黨獲得財務資源,有利於多元民主的發展。

 

台灣綠黨主張:

  • 廢除各級民意代表及行政首長選舉的保證金制度,改採選民聯署的方式,聯署可採紙本及電子化的方式,中選會應負擔建置線上電子聯署系統的責任。
  • 政黨補助款門檻應取消,同時限制政黨可獲取的補助款總額上限。

 

‧ 更重視多元的選舉制度

選舉制度是民主政治中將民意經由選票轉化為政治領導的必要機制,現今選舉制度設計上通常分成兩個方向,分別是重視「多數決」精神的單一選區制,以及重視「多元性」的比例代表制。綠黨認為,目前的選舉制度因為過於重視「多數決」精神,使得兩大黨在制度的保障下獲得太多的優惠,因此弱化了民主政治中有意義的競爭,實質上限縮了多元價值在國會場域中的表達。當兩大黨的競爭淪於向下沉淪的比爛競爭(race to bottom)時,其中一方往往只需要等待對手出現低級的失誤與醜聞就能獲利,而並不需要負責任地為選民找出更好的政策方向與選擇。就像在寡佔市場上,消費者如果只有兩個選擇,其利益就容易受到兩間廠商聯合行為給奪取,因此綠黨認為,選舉制度的改革應該朝向降低參政門檻的方向,減少制度對於大黨的優惠,讓承載更多元民意的政黨及候選人能夠進到國會場域中,替多元民意發聲,給人民有更好的選擇,讓兩大黨無法持續向下沉淪的破底競爭。

 

台灣綠黨主張:

  • 降低政黨必須在政黨票獲得5%方可分配全國不分區立委席次的門檻,應降低至3%。
  • 增加立委總席次至225到250席,並且調整區域與不分區的席次為1比1。
  • 更改目前政黨票得票比例僅分配不分區立委34席(並立制),改採以政黨票得票比例分配全院總席次(聯立制)。
  • 地方民意代表選舉制度改採政黨比例代表制。

 

‧ 落實聽證作為公民參與的底線

綠黨認為,真正有意義的公民參與不能僅僅來自政府機關今日給明日收的恩賜,能夠參與的範圍也不應該由行政機關獨斷決定,在近來許多有關土地、人權以及環境的諸多爭議中,其實問題都回歸到將「公民參與視為一種公民應有的權利」尚未深植於行政機關的決策過程內。公民審議應鑲嵌在政府制度裡,跟代議制度結合,讓公民能夠確實由下而上的共同決定國家政策與方向。

 

台灣綠黨主張:

  • 仿照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永續發展委員會或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等,成立「公民參與推動委員會」,目的為根據近年來的諸多爭議與抗爭,檢討現行各級機關與法令上是否能有更加落實聽證程序或其他公民陳述意見的修法與修正空間,並主動推動公共討論。
  • 公民參與推動委員會也可積極鼓勵推動「強化政府施政能力」的公民參與,讓更多機關更願意在政策過程中主動地開放公民參與。
  • 完成「行政計畫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程序辦法」之立法,確立行政計畫及其相關聽證程序所應實踐的程度。
  • 使聽證所應該符合的正當程序,如預備聽證、交互詰問、公正第三方主持人等程序更為明確化。
  • 法務部應持續培養公正第三方的聽證主持人。

 

‧ 開放資料,打造智慧新政府,創造新的治理模式

開放政府的前提,除了制度與權力關係的翻轉、改革,完善建置政府的開放資料系統也是重要的一環。開放資料強調的不只是公開取用,還需要透過各種指標來檢驗,例如採用開放授權、將資料結構化、使用開放格式、使用固定網址、提供資料間連結的方式釋出等等。目前政府法定的公開資訊並沒有統一的格式與取閱方式,因此各機關在公布各項統計、調查與重大數據時,經常散佈在不同的報告與檔案格式之中,跨部會資料也沒有一定的整合,甚至有些重大資料根本沒有在政府的網站公布。例如政治獻金法雖規定政治人物需公開並向監察院報備,但調閱政治獻金收支時,必須親自到監察院申請紙本影印。這樣的不便利性,導致普通市民對於哪些企業、哪些個人在支持特定候選人等,如此影響人民理解政治人物背景的重大資訊,幾乎是一無所知。

 

歐洲許多國家政府已逐漸從「公開資料」(public data)朝向「開放資料」(open data)前進,也積極地納入社會參與,推動建置統一化的格式、降低取閱門檻,甚至提供開放資料的 API,釋出原本即是屬於公眾的資料。這些行動以促使民間的技術社群與非政府組織,透過大眾協作、新科技等方式,為政府的公開資料創造更大的效益。我們認為,政府應專心處理資料釋出的部分,將應用留給民間依照需求設計。政府行政單位應設計統一的資料格式、設計標準作業流程,並積極協助各部會導入。開放資料的應用能促成公共服務系統的提升、提升政府效率、預測模型等功能,作為未來政策擬定的基礎、施政時的重要依據。更重要的是,開放資料能吸引更多創新的運用、思考與人才。

 

台灣綠黨主張:

  • 既有的資料應該更開放,包括資料的原始檔以供更多的利用。
  • 仿照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永續發展委員會或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等,成立「開放政府委員會」,目的為讓行政院各級機關及地方政府能夠檢討目前各類政策資訊的生產方式,是否有開放民間參與合作的可能。

 

‧ 補正公投法

經由公民投票行使創制及複決的權利,是人民主權與直接民主的展現,直接民主更是矯治代議民主缺陷的重要設計,近年來成熟民主國家亦常使用公民投票做為重大爭議議題的爭端解決機制。我們雖自2003年完成公民投票法的立法,但公投法裡頭卻充滿了諸多妨礙行使民權的設計,不僅從提案、聯署、審查一直到投票通過都設置了相當高的門檻。其中公投審議委員會是行政機關得以恣意否決公投成案的強力打手,過去亦曾經逾越法律權限對公投提案進行實質審查。而整部公投法最為人所詬病之處,則在於要求公投通過的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投票率達50%以上以及同意票過半數才算通過,亦即俗稱的「雙二一」門檻。雙二一門檻透過制度上的扭曲,將不出來投票的選民視作反對票,使公投中的反對方享有極大的不公平優勢,造成反對方在動員上的最佳策略竟不是出來反對而是鼓勵選民不要投票,這不但是一種不公平的意見競爭,更因為反對方的最佳策略是鼓勵不投票,從而降低了投票參與及抑制了理性的公共討論,綠黨認為,修正公投法中過高的提案、聯署門檻,以及不當的審查到最不合理的雙二一門檻,是實現我們直接民主最為必要的工作。

 

台灣綠黨主張:

  • 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之設置,改由中選會進行程序審查,包括對提案人與聯署人資格的審查,及提案主文是否有明顯違反公投法第二條所規定不得作為公民投票提案之規定等。
  • 公民投票提案門檻降至萬分之一,全國公投案約2000人。
  • 公民投票連署門檻降至百分之一‧五,約27萬人。
  • 廢除50%投票率門檻,改採簡單多數決。

 

‧ 降低投票權年齡至16歲

許多國外的研究顯示,若讓青少年愈早擁有首次投票權,愈會增加整體城市的投票率。以丹麥的例子為例,青少年比較希望「第一次投票」年齡是十八歲,而且隨著年紀限制的增加,「首投族」的投票率就會降低。事實上,不只十八歲,將投票年齡降低到十六歲已經是國際性的公民運動。奧地利、阿根廷、德國及英國等國已經不約而同地將全國、區域或地方投票的投票年齡降低到十六歲。我們是世界上少數仍維持二十歲才能享有投票權的民主國家,然而與此同時,法律卻允許十六歲可以從事正職工作,並負納稅義務,十八歲需負完全刑事責任,必須服兵役,因此實際上,在十六歲的青少年幾乎已經可以甚至實際負擔起所有憲法課予的義務了。但是在負擔義務的同時,他們在政治場域的聲音卻是被剝奪的,沒有投票權的他們,對比他們年長的人們所做的政治決策只能完全概括承受,而沒有使用投票表達聲音的權利。綠黨認為,基於世代正義以及最基本的承擔義務者應享有權利的立場,我們支持下修投票權年齡至十六歲。

 

台灣綠黨主張:

  • 下修投票權年齡至十六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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