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阻擋集遊法修正!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5月10日初審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後續將交由院會二、三讀會處理,並將進行黨團協商。集會遊行法1988年制定,原本就是戒嚴體制的殘餘,多年來,無數的和平集會遭警察命令解散、強制驅離,許多民眾因集遊法遭起訴、判刑,嚴重侵害憲法保障的集會權。此次修法,距離前次修正,已達十年之久,我們樂見立法院盡速完成修正,建構一部集會遊行保障法。

令人憂心的,少數委員聲稱將利用5月14日起執政黨輪值內政委員會召委的機會翻案,推翻5月10日決議,理由是行政院版本尚未送到立法院。我們不認同這樣的做法,憲法並未規定立法院要等到行政院有提案才能修法,更何況在大方向上,集會遊行由許可制改為報備制,廢除刑罰規定,已是朝野與民間的共識,至於具體條文的不同意見,大可於院會審議時處理。我們要呼籲各黨立委:對於初審通過的集會遊行保障法草案,如有不同意見,可於院會二讀時逐條提出修正案,或另行提出新法案,千萬不要以翻案或不承認會議記錄的方式,讓好不容易往前走的集遊法修正案又回到原點。 我們更要提醒執政黨立委,「把街頭還給人民」是馬總統2008年選舉時的政治承諾;「現行集會遊行法,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應於公約施行兩年內(2011年12月10日以前)完成修正」是法務部的決議;馬總統更在此次總統大選辯論會上,回答公民團體提問(我們何時才能有一部集會遊行保障法?)時說「我們希望朝野趕快完成協商..(2012年)1月還有機會」。

如果內政委員會棄馬政府前開承諾不顧,以翻案或不承認會議記錄的方式,讓好不容易往前走的集遊法修正案又回到原點,外界將認為馬政府言行不一,馬政府形象勢必再次遭重創,而民間團體也將以具體行動對支持翻案的立委,做最嚴厲的譴責。

討論/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