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s of the APGN 中文版
2010 / 06 / 07
亞太綠人聯盟組織章程
A:亞太綠人聯盟的目標
亞太綠人聯盟是一個集結亞太地區綠黨以及綠色運動的聯盟。它也是全球綠人四個區域聯盟之一。
1. 目標
1.1 要強化亞太綠黨以及綠色團體的網絡聯繫
1.2 共同合作,履行全球綠色憲章
1.3 參與全球綠人的活動
B部份:亞太綠人聯盟的組織結構
1.亞太綠人聯盟將分以下層級運作:
1.1 亞太綠人大會- 每五年舉行一次的會議(在財務狀況允許之下, 可能更頻繁)
1.2. 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APGCC):由大會選出的代表組成,透過電話或網路定期連絡
1.3. 亞太綠人工作委員會及行動小組:工作委員會是常設的委員會,讓會員得以參與亞太綠人聯盟的日常運作;行動小組將以區域為單位,進行各項議題的集體運動。
1.4. 亞太綠人網絡:這是指亞太綠人聯盟會員之間諮詢、對話的機制,參與對象為大會期間各國選派的代表名單
1.5. 亞太綠人論壇:本區域內對綠色議題有興趣的人皆可參與的email群組。
這個結構並不妨礙其他組織的發展,例如,區域大會、選舉團隊、任務團體等,但均將以前述組織結構為基礎而發展。
亞太青年綠人聯盟(APYGN)是亞太綠人聯盟的策略夥伴。
2. 亞太綠人大會
2.1. 亞太綠人大會最少每五年舉辦一次(若財務允許可縮短)。
2.2. 大會是最高的決策決定團體。大會中將通過下個階段的策略計畫,為規則做有必要的改變,並採用決議及/或政策。
2.3. 大會將選出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之委員,及亞太綠人聯盟參與全球綠人委員會的代表,以及其他規則中提到的職位
2.4. 所有選舉採用單一可轉移票制系統(依偏好排序)。
2.5. 每個擁有一或多個正式會員組織的國家將擁有三張投票權;若一個國家有超過一個以上的正式會員組織,其本身需要自己協調投票權的分配。
2.6. 各國代表可以授權代理人參與投票。
2.7. 大會運作以共識決為運作標準,如果共識無法達成,達到投票總數的三分之二(不包含棄權),是任何提案通過的必要前提。
2.8. 在大會中決議的最低法定參與人數為代表投票者總數的60%。
3. 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APGCC)
3.1. 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成員為七人,由正式會員組織選出。成員中,至少要有三位女性、一位年齡低於35歲。(委員會的人數可因特殊選舉對性別及年齡需求,增加至八人)。
3.2. 同一個國家不能超過兩位被選入委員會。
3.3. 在投票時,投票代表將被提醒應考量區域分佈的平衡。
3.4. 只有在亞太綠人聯盟中的正式會員組織,能夠參與3.1.描述的選舉。
3.5. 另一個(第八人或第九人)的委員席次,保留給準會員組織。這個席次經由另一個選舉選出,正式會員組織及準會員組織皆可投票。在這項選舉中,正式會員組織與準會員組織擁有相同的投票權。這名席次獲選的委員,在委員會中將不具有決定權或選舉權。
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規則
3.6. 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將支持亞太綠人聯盟,並在亞太地區推廣履行全球綠色憲章,透過以下活動:
a. 促進資訊交換及網絡連結,包括更新會員及聯繫資料
b. 強化會員組織間的聯繫
c. 在全球綠色憲章原則及亞太綠人大會宣言/決議下,代表亞太綠人聯盟發言
d. 建立並為會員監督工作委員會,使委員會會員參與亞太綠人聯盟的常務運作,其內容包括會員小組的工作,如,評估、審查會員申請書,以及擔任以選舉或區域為基準的行動小組
e. 認同、鼓勵並支持目前正建立自己成為綠黨的組織,以及可能成為各等級會員的組織
f. 管理亞太綠人聯盟基金,並提供每年財務報表給會員了解
g. 承擔亞太綠人聯盟網頁及email群組的各種責任
h. 關注全球綠人協調委員會提及關於亞太綠人聯盟議題以及全球綠人協調會未來會議的議程
i. 根據亞太綠人聯盟五年策略計畫,並諮詢會員聯盟網絡,制定每年的運作計畫
j. 選出下一次亞太綠人大會時間及地點,並成立籌備委員會
k. 在大會前準備策略計畫草稿
l. 確保會員組織都能清楚各項聯盟活動
m. 建立各項會議的固定程序,包括會員資格小組、工作委員會、行動小組等會議
n. 諮詢會員網絡後,規劃出資金募款活動
o. 如果資源許可,在諮詢過會員網絡後,設立亞太綠人聯盟秘書職位
p. 在亞太綠人大會時組織並主持會議。
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的位置
3.7 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將從成員裡面選出:
Ø 一位召集人(負責確認會議如要求被舉行,並負責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及成員組織間的溝通)
Ø 一位秘書(負責保持會議及決議記錄,並負責與組織外團體溝通)
Ø 一位財務(負責安全管理亞太綠人聯盟的基金及財物記錄)
同時可能創造出其他職位,像是,監察、出納、運動組織者,以及其他適合的職位。
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的決策進行
3.8. 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依照共識決運作;如果議題緊急又無法達到共識,則三分之二(不包含缺席)的多數成員同意是必要的。
3.9. 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將定期開會,並以電子化作業(透過電話、連線、Skype、電子群組等)進行決議。
3.10. 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的最低法定出席人數,為成員的三分之二。
3.11. 任何對外的公開聲明及支持外界行動的連署案,必須經過共識而非投票方式來決定。非緊急的外部連署,在決定之前,需要經過一段時間對會員網絡的諮詢。
3.12. 亞太綠人聯盟不會發表與全球綠色憲章及前次大會決議抵觸或不一致的聲明或行動。
離職與缺席
3.13. 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可以在有委員辭職及暫時性缺席時,由組織中選舉出替代人選來填補空位。此接替必須符合3.1和3.2條的規定。
3.14. 任何亞太綠人協調聯盟委員會的會員,有三個月沒有參與或錯過參與兩次成功的會議,且沒有應要求於一個星期內提供合理的解釋時,得由其餘委員依共識決方式視同辭職。
4. 工作委員會
會員資格小組
4.1. 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將指派一個至少三人的常設性次團體,執行會員申請案的評估及審查。
4.2. 會員資格小組應有召集人,最好是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的委員。其他小組參與者可以由亞太綠人聯盟的正式會員組織組成。在組織小組過程中,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將會考量性別平等、區域及年齡分布議題。。
4.3. 會員資格小組必須依照共識決運作,如果會員資格小組無法達到完全的共識,應徵詢亞太綠人聯盟委員會提供替代建議及理由。
4.4. 會員資格小組的推薦,將交由亞太綠人聯盟委員會的批准。
其他工作委員會
4.5. 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將會指派工作委員會的成員,每位委員會至少三位會員,以促進聯盟發揮正常運作的功能,如資源管理、倡議、媒體等,同時向協調委員會推薦相關政策與計畫。
4.6. 每個委員會都會有召集人,最好是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的委員,其他委員會成員可以由亞太綠人聯盟的正式或準會員組織組成。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將會考量性別平等、區域及年齡分布議題。
4.7. 每個委員會都必須依照共識決運作,當委員會無法達到共識時,應徵詢亞太綠人聯盟委員會提供替代建議及理由。
4.8. 每個委員會所推薦的政策及計畫,將交由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的批准。
5. 行動小組
5.1. 行動小組可能在大會中組成,或是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因應會員組織提出之要求,而對特定議題所組成。
5.2. 這些小組的會員可能由正式或準會員組織成員組成,或是從由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許可的其他非會員組織。盡可能使每個小組內有至少一位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的代表。
5.3. 行動小組不能自行發表公開聲明,但可以將建議的聲明送交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考量以聯盟名義發佈。
6. 會員網絡
6.1. 會員網絡是指亞太綠人聯盟正式會員的電子郵件群組。
6.2. 每個擁有一個或多個正式會員組織的國家,可以在群組內有三位代表者,如果一個國家有超過一個正式會員組織,則各組織需要自行協調如何分配代表者名額。
6.3. 會員網絡將:
(a) 考量由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起草的年度的運作計畫,並回饋意見給協調委員會。
(b) 提供資訊交換的論壇,讓會員組織與亞太綠人聯盟與全球綠人交流意見。
(c) 提供會員組織討論不定時出現之新議題的論壇。
(d) 對於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正在考量之議題,提供回饋意見。
6.4. 會員聯盟屬於諮詢性而非決策單位。
7. 全球綠人協調委員會
亞太綠人聯盟在全球綠人協調委員會(全球綠人的決策單位)中,可以擁有三位正式代表。亞太綠人聯盟有權指派三位候補代表,作為正式代表無法參與會議時之代理人。
7.1. 三位正式代表的選舉,會在亞太綠人大會時舉行,其任期從當次大會到下次大會為止。
7.2. 選舉將由與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相同的投票方法進行。
7.3. 三位代表中至少要有一位為女性。
7.4. 只有在亞太綠人聯盟中正式會員的組織成員可以被選為代表。
7.5. 候補的會議代表將從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成員中指派。
7.6. 當選者可以同時在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及全球綠人協調委員會擔任職位。
7.8. 全球綠人協調委員會的亞太綠人聯盟代表,得被要求參與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會議,當該次會議議程與全球綠人相關時。
7.8. 當有需要時,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可以推薦一位候補代表成為全球綠人協調會正式代表。
8. 亞太青年綠人
8.1. 這個團體是亞太綠人聯盟一個正式的分支,以確保青年在亞太綠人聯盟運作過程中的代表性。
8.2. 亞太綠人聯盟年度預算及其他資源的一部份,應被指定用於支持青年綠人的運作、程序及參與。
C部份:亞太綠人聯盟會員資格
9. 會員申請
9.1. 亞太綠人聯盟的會員分成三個等級:正式會員、準會員、亞太綠人聯盟之友。分級標準列表於表1.。
9.2. 任何要申請會員的組織,須提交以下資訊:
(a) 組織章程及相關運作規則,包括生效日期
(b) 關於組織會員及活動的敘述
(c) 最近期的財務報表,最好經過審查
(d) 其他輔助資訊,例如可以被諮詢有關該組織及其活動資訊的團體或是個人。
(e) 一份聲明,有主席或是召集人的簽名,確保這個組織在經濟上是獨立的,同時獨立於國家、宗教、種族團體。
(f) 連絡資訊,包括email、網頁、電話或郵寄地址等。
(g) 要符合正式會員或準會員資格,所有資料(及適當的摘要)必須以英文提供,並有簽名保證資料翻譯內容的準確性。
9.3. 會員小組將評估每位申請者的資料,並進行推薦,給做最後決定的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
9.4. 不完全符合標準的組織,或是不希望申請成為正式會員的組織,可接受成為準會員,或是亞太綠人聯盟之友。
9.5. 各級會員的權力及義務,可參見表2
9.6. 狀況允許下,聯盟在收到申請書後的三個月內將會做出決定,結果可能是正式會員、準會員、亞太綠人聯盟之友或被拒絕。
10. 會員審查
10.1. 每次大會前一年,會員小組將訂出審查程序,以查明現有會員的狀態是否改變。每一個相關的組織(包括準會員及亞太綠人聯盟之友)都將被要求參與。
10.2. 每一個組織將被要求提供能證明組織現況的資訊。
10.3. 沒有在三個月內回應此要求的組織,除非寬限期已經被允許,否則將被視為已脫離與亞太綠人聯盟關係。
10.4. 會員小組將考慮每個相關組織當時的狀態,並建議其組織狀態應保持不變,或改變其會員等級,或不該再被考慮為會員。
10.5. 會員小組的推薦,將被亞太綠人協調委員以考量新會員申請者的相同程序評估。
10.6. 如果有證據顯示會員的狀況有明顯的改變,或是團體行為違背亞太綠人聯盟的承諾,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得對該團體的會員資格重新評估。會員小組將考量證據,並提供建議給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
- 該組織的會員等級維持相同,或
- 該組織的會員等級應修正,或
- 該組織的亞太綠人會員資格暫時終止,直到做了適當的修正,或
- 該組織被亞太綠人聯盟退出
亞太綠人協調委員會將會針對建議做出決定,並寄出決定的文字報告及理由,給全體亞太綠人聯盟的會員組織。
表1:會員資格申請條件(略)
表2:各級會員權利義務(略)
(翻譯:慕筱蘭;校對:彭渰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