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政治獻金法
2006 / 08 / 07

眾所矚目的政治獻金法已公布施行,今後有關政治獻金的收受都需向監察院申報。所有擬參選人只有在選前一段法定期間內方可收受政治獻金,至於政黨及政治團體,則沒有收受期間的限制,但無論擬參選人或政黨、政治團體,都必須經監察院同意開立專戶方得收受獻金,違者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後專戶的變更或廢止,亦必須得到監察院的同意。專戶內獻金的收支,都需在法定期間內向監察院申報。
依政治獻金法之規定,可以收受政治獻金,限於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除此以外之自然人或法人都不得為政治獻金之收受,違者將課以同額罰鍰。收受政治獻金的來源亦有限制,不得收受外國、大陸地區、港澳地區資金捐獻,違者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除此之外,(1)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2)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3)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或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4)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5)財團法人、(6)宗教團體、(7)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8)未具有選舉權之人等,都不得為政治獻金之提供,違者該獻金沒入,收受者處同額罰鍰,捐贈者另處二倍金額罰鍰。
擬參選人可以收受政治獻金之法定期間,(1)總統、副總統為任期屆滿前一年起,(2)區域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自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3)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為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4)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前一日止。非於法定期間內收受政治獻金,將沒入該獻金,並課以同額罰鍰。
為達成政治獻金透明化之立法目的,政治獻金法於獻金之收支部分亦有嚴格規定,任何人不得以本人以外之名義捐贈或為超過一萬元之匿名捐贈,超過兩萬元之收支對象需記載詳細資料,而超過十萬元以上之獻金捐贈,更需以支票或經由郵局、銀行匯款為之。此外,收受之匿名政治獻金總額,不得超過收入總額十分之一,超過部分則需繳庫。
有關金額部分,原則上收受獻金並無最高總額的限制,但是對於捐贈者則有最高額的限制:(1)個人部分:對於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三十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合計每年不得超過六十萬元,對於同一擬參選人不得超過十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不得超過二十萬元;(2)營利事業部分: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三百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合計每年不得超過六百萬元,對於同一擬參選人不得超過一百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不得超過二百萬元;(3)人民團體部分:對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二百萬元,對不同政黨、政治團體合計每年不得超過四百萬元,對於同一擬參選人不得超過五十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合計不得超過一百萬元,違反以上金額限制捐贈者將處以二倍罰鍰,超過限制部分收受者則需辦理繳庫。
為求政治獻金之收支能得到有力的監督,政黨及政治團體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做成會計報告書並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擬參選人應於選後兩個月內向監察院申報依據收支明細做成之會計報告書,倘擬參選人收受金額達新台幣八百萬元以上者,並應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監察院將彙整列冊並刊登於公報及公開於電腦網路。如未依法申報或故意為不實申報、未依規定支用政治獻金、規避、妨害或拒絕查核、未依規定檢送或保管收支憑證及證明文件、未依規定辦理繳庫者,都將至少受二十萬至一百萬元的罰鍰。
最後強調,有關政治獻金之收受程序,應先至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政治獻金專戶(需有零開戶存款餘額證明書,郵局帳戶以劃撥帳戶為宜),並填寫政治獻金專戶設立申請表(可自行於監察院網站下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監察院申請,待監察院為許可通知或公告後方可為政治獻金之收受,所收受政治獻金,若非直接匯入專戶者,應於收受後十五日內存入專戶,如所收受之獻金屬金錢以外之經濟利益,則需自行折算時價,待申報時一併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專戶以一個為限,如有變更或廢止之需要時,亦需先檢具相關資料向監察院申請,俟監察院同意後方生變更或廢止之效力。收受獻金應開立收據,可參考監察院網站所公佈之格式自行套印(一式三聯),第一聯得由捐贈者於申報所得稅時,在法定額度內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受贈者則需保留第二、三聯,以待監察院查核。 (載自監察院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