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三年公職人員選舉種類一覽表
2006 / 05 / 22
上表所附台灣未來的各類選舉中,變動最大的應該是國會單一選區的選舉了。以下我們提供了中選會關於第7屆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選舉區劃分原則(94.12.29)
一、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直轄市、縣(市)選舉區之劃分,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二條及本原則之規定辦理之。但法令有變更者,依變更之法令規定辦理。
二、各直轄市、縣(市)應選立法委員名額73人,其分配方式如下:
(一)以應選名額73人除直轄市、縣(市)總人口數所得商數之整數為人口基數。縣(市)人口數未達人口基數者,即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每縣市至少一人」之規定,各分配名額1人。其剩餘名額,分配予尚未分配名額之直轄市、縣(市)。
(二)以前款之剩餘名額,除尚未分配名額之直轄市、縣(市)總人口數所得商數之整數為人口基數。以人口基數分別除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數所得商數之整數,即為各該直轄市、縣(市)之分配名額。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直轄市、縣(市)分配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次分配剩餘名額。
(三)前二款人口數不包含原住民人口數,以95年1月底戶籍統計人口數為準。
三、各直轄市、縣(市)其應選名額1人者,以各該縣(市)行政區域為選舉區外;其應選名額2人以上者,應考量地理環境、人口分布、交通狀況並依下列規定劃分其選舉區:
(一)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劃分與其應選名額同額之選舉區。
(二)每一選舉區人口數與各該直轄市、縣(市)應選名額除人口數之平均數,相差以不超過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三)單一鄉(鎮、市、區)其人口數達該直轄市、縣(市)應選名額除人口數之平均數以上者,應劃為一個選舉區。其人口數如超過平均數百分之十五以上時,得將人口超過之部分村、里與相鄰接之鄉(鎮、市、區)劃為一個選舉區。
(四)人口數未達前款平均數之鄉(鎮、市、區),應連接相鄰接之鄉(鎮、市、區)為一個選舉區。必要時,得分割同一鄉(鎮、市、區)行政區域內之部分村里(村里不得分割),與其他鄉(鎮、市、區)合併為一個選舉區。但不得將不相鄰接區域劃為同一選舉區。
四、各直轄市、縣(市)應劃分選舉區者,其程序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立法委員選舉區,先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研擬劃分草案及理由,於95年3月底前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組成立法委員選舉區劃分專案小組,參考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之選舉區劃分草案,擬具立法委員選舉區劃分建議案,於95年5月底前提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三)各級選舉委員會研擬選舉區劃分,應邀請政黨、立法委員、學者專家、社會賢達等,召開公聽會廣泛徵詢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