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被害人!
---被害人援助德國經驗
Gerd Delattre(德國犯罪者與被害人衝突調解協會柏林分會執行長)
翻譯:連孟琦(德國福來堡大學博士研究生)
整理:郭怡青律師
- 前言
- 德國的被害人協助
- 被害人的反應
- 1.個人因素
- 2. 犯罪行為處理階段
- 3. 被害人意見調查
- 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向
- 1. 一般化
- 2. 個別化
- 刑案調解
- 結論
- 前言
我研究被害人觀點,至今已經25年了。我的工作範圍是所謂的「Täter-Opfer-Ausgleich」(犯罪者與被害人的衝突調處),在這邊可能用「Mediation in Strafsachen」(刑案調解)這個概念來描述比較好一些,我在我演講的最後還會再對此做一些說明。在這段長時間裡面,我個人認識了很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和加害人,直到今天我還是一直收到很多被害人的詢問,關於他們應該如何處理面對那些降臨到他們身上的不幸。這場演講並不是學術性的演講,僅僅是根據我自己長年的經驗進行報告,並且讓各位進一步認識我從中獲得的結論。這些理論和觀點都只是一個實務工作者的經驗,並不追求絕對的正確性,其目的在於對討論提出意見,而非決定討論方向。
德國最近幾年在被害人保護方面有很多很好的發展。舉例而言,幾乎在每個警察總局都有專門對於性暴力犯罪被害人的訊問而受過訓練的女性警員,或者讓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由被害人輔助者陪伴。然而被害人保護仍然處於一種幼兒階段,在我看來還需要更多的努力,才能稱之為是一種合適被害人的刑事司法。因此我並不能說,德國的被害人保護已經達到一種高層次而不存有任何改進的空間。
當我接到這場以廢除死刑為中心議題的研討會邀請時,我考慮了很久,到底適不適合在這個交流平台上報告我自己的經驗。畢竟我的看法雖然涉及很多跟犯罪被害人和犯罪者的接觸,但是卻很少涉及重大犯罪行為。然而我還是答應了這份邀請,因為我相信,這裡所陳述的理論隨時都可以應用到重罪領域。
- 德國的被害人援助
在德國,被害人援助原則上仍限於非政府組織,其中最大的是「白環」協會(der Weißer Ring)。這個組織在1976年成立,目的在於援助犯罪被害人以及預防犯罪。白環成立當時,目標跟活動正符合社會上廣泛的需求,因此快速地發展成最大的被害人援助組織,至今會員人數已達六萬人。白環一共有420個分會,共有三千多位志工,志工會接受有關被害人援助相關培訓進修課程;而正職員工則負責協助他們「前線」工作以及領導任務。志工的核心任務是被害人援助,亦即提供諮商和行動,協助那些因故意犯罪行為而成為被害人、因此尋求幫助的人們。他們提供在場陪伴,他們建議、援助並且陪伴被害人克服犯罪的後果,並協助跟政府機關必要的聯繫。白環也提供金錢給付,並且在適當跟可能的情況,轉介到協助網絡上共同工作的其他機構和單位,例如治療機構,或者是380個提供刑案調解的專業機構。
白環的工作極大程度上涉及那些被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可能需要治療的被害人,協助主要是有人在場陪伴以及在困難的生活情況中給予援助,以及向律師或心理治療師首次諮商費用的提供。其他如進一步的法律協助、承擔刑事或民事事務中的律師費用也扮演重要角色,還有金錢給付以協助度過緊急的生活困境,白環亦有提供。至於經費,則來自捐款和會費,一小部分來自於罰金的分配。白環是一個單純的非政府組織(NGO)、一個民眾的、市民社會的協助性機構,特別是被重罪被害人所需要。
白環與規模較小的「被害人援助機構聯盟」(ADO, Arbeitskreis der Opferhilfen)不一樣,後者涉及一個提供專業協助的被害人援助機構的集合。這些被害人援助者大部分都受過教育學的訓練,他們提供的服務包括從治療措施一直到刑事訴訟中的陪伴。
- 被害人的反應
-
(一)個別化因素
先談被害人的反應。在此想特別強調的是,被害人對於犯罪行為的反應是一種高度個別化的過程。也就是說,被害人在犯罪行為後的反應以及他們因此產生的需求很可能完全不相同。這跟被害人的下列條件有關:
- 犯罪行為的類型與狀態
- 犯罪行為的後果
- 生活狀況
- 社會周遭
- 跟加害人的關係
- 性格
- 講述能力和意願
這份清單還可以繼續延長,增加選項。從這份可以無限延伸的清單可知,每個人都會安排自己身邊的事,而這些安排會讓他對一起事件,例如一件施加於他的犯罪行為,產生非常個人化的反應。
用個人電腦來比較,個人電腦原則上對於一個相應的輸入,會用同樣的方式回應;例如,在鍵盤上輸入「A」,原則上會在電腦螢幕上就會顯示「A」。亦即,用電腦去尋找所追求目標的答案──也就是寫「A」,是相當容易的;而且這些解決方案可以任意地轉用到其他類似的電腦機器,無需另做考慮。這種簡單的原則與模式,總是讓很多人(尤其是政治家)相信,這種原則也可以轉用到人們的相處上。然而這種簡單原則,亦即「一個輸入會產生一個可預見的輸出」,在人們相處以及我們的案例中犯罪被害人的處遇方面,卻少有幫助,而且也沒有擊中問題的核心。
對於犯罪被害人該如何處遇,比前述簡單原則要複雜許多。被害人在受到犯罪行為之後,可能的「輸出」則可能發生想報復、希望犯罪者受處罰、導致心靈創傷、損害修復(Wiedergutmachung)、對事件做出解釋、希望大事化小等,依犯罪被害人的個性及客觀條件,而有各式各樣不同的輸出反應,而那些無法事先預見的反應會讓被害人自己和周遭的人無法想像。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只有單一的且特定的被害人行為或單一的被害人想法,這種思維是有問題的。毋寧說被害人對犯罪事件的發生和犯罪行為嚴重程度的反應是完全不同的。
- (二)犯罪行為處理階段(Phasen der Tatverarbeitung)
所謂犯罪行為處理階段,是指復仇心態或自責感覺等被害人的反應,其實並不是被害人性格的表現,而是被害人處境各種不同的重要階段。
Simon和Simon1概括出行為處理不同階段的流程,而在不同階段、不同的時間點必須對犯罪行為、加害人和被害人處境做完全不同的評價和處理。被害人最常面臨的階段如下:
- 一開始是「否認階段」,在這階段,犯罪行為被抑制和縮小。過渡到接下來的階段是沒有明顯界線的,而且也再次強烈取決於被害人的個人條件。
- 「自責階段」的特徵是尋找自己的錯誤。不少情況下會出現「自我控訴」,按照這句格言:我如果不那樣做就好了!
- 接著是「痛苦階段」,這裡再次產生很嚴重的自憐心理,而且經常跟「放任」(自我放逐)的心態連結在一起。在這個階段,朋友和親屬常會迴避被害人,他們會希望被害人自己能處理情緒的問題。不過外人並不知道,這個階段被害人還無法自我處理或分析。
- 之後為「憤怒階段」,亦即被害人會以一種「自以為是」跟復仇意願,對案件經過進行描述。這是因為被害人期待對犯罪者給予嚴厲處罰,他們不想自己進行分析處理,而是期待國家承擔施加處罰的任務。
- 「區別階段」,這時被害人「非黑即白」的想法會慢慢變弱,會允許初步的結算,被害人開始思考這個案件對其人生經歷有何意義。
- 最後,所謂的「融合階段」導向療癒。讓個別的犯罪者和被害人進行案件的分析,而且對過去作個結束的可能性大幅提高。
這些對於療癒所必要的處理過程的認識,有助於對被害人反應進行較為正確的評估,而且也能發展出較仔細的概念。欠缺這樣的認識,會使人從根本上誤解了被害人的反應。
因此,一個期待對犯罪者施加嚴厲處罰的被害人,可能是因為仍處於憤怒階段,而且在幾星期之後,他或許就會出現完全不同的想法。
(三)被害人意見調查
德國有句俗諺:「如何對樹林呼喊,就會得到如何的回音。」亦即,人們用什麼樣的方式和他人來往,能夠完全決定當下所得到的回應。以我的經驗,被害人對嚴厲處罰、對再社會化方案、以及對刑案調解的理解,完全受發問者及提問方式影響。如果在德國某大城市的中央車站進行「人們是否要求更重的刑罰?進行意見調查,相信絕大多數的答案都是肯定的;但若附帶提出刑罰的替代方案,例如損害修復,便會得到完全不同的結果。如再進一步詳加區分犯罪構成要件,結果會更不相同,大部分的人會同意以損害修復替代更重的刑罰。
另外,媒體對於被害人反應也扮演重要角色,但這問題相當複雜。在此要強調的是,被害人是否要求更多的壓制,或者被害人想用柔和一點的方式來處理犯罪者,媒體扮演了非常關鍵的角色。
要之,一般民眾的刑罰需求,大部分取決於:發問者怎麼問、問什麼、在什麼時間點上問,以及媒體在一般民眾之間引發了什麼樣的情緒。
一開始應用刑案調解的時候,我們很擔心被害人是否願意參加這樣的程序。原本的想像是,犯罪者希望參與的可能性較高,畢竟對他們來說,這是種免刑或減刑的希望。但對於被害人部分則沒有把握。但這個制度運作到今日,我們可以說被害人參與刑案調解的意願是很高的,但這完全取決於下列條件:
- 是否得到關於此種程序的充分說明。
- 是否能參與決定「應否應用這項程序」的做成程序。
- 是否信賴刑案調解相關資訊的提供者。
- 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向
所有從事刑法以及被害人援助領域的工作者都追求同一個主要目標,即為犯罪被害人創造更多有利條件,以促進案件的療癒處理。雖然大家對於如何達成此目標,預估和理解上或許相差甚遠,但那是與「如何」達成目標,亦即其方法有關,這個主要目標是不變的。
(一)概括化
達成上述目標可以採取各種不同的方法。有些人認為,對犯罪者應盡可能採取「壓迫」的態度,以促成較多被害人正義;這使得特定犯罪類型和符合刑法特定構成要件的案件,如性暴力犯罪,自始就被排除適用刑案調解程序。歐洲有部分國家採取此種態度,以通過法律或命令的方式,排除於適用刑案調解程序之外。這種「概括化」趨勢,奠基於認為被害人原則上希望犯罪者得到嚴重刑罰,而且只有在這樣的刑罰之後,他們才能夠再次找回內心的平衡感;這種思維甚至存在一個很糟糕的想法,亦即在嚴重犯罪的情況下,所有被害人都希望犯罪者死亡。
這些說法共同點在於,忽略被害人因性格、處理狀態及提問方式等條件引起不同反應的可能,而假設所有的被害人都具有一種共同的態度。這很容易導致以被害人保護之名,行剝奪被害人權利之實。我對於這種處理方向不予置評,但我認為,只要重大犯罪被害人願意與犯罪者接觸以謀求解決之道,就算只有少數,也不應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止。
曾有個年輕人母親被同居人殺死,他詢問我們是否可進行刑案調解,這可能是對他而言處理這件事最好的解決方式。由於德國刑法第46條a並沒有規定案件類型,因此被害人跟犯罪者雙方自然可以進行調解。但他問得太遲,犯罪者已經在事後自殺了。這個年輕人事後表示,現在無法再與犯罪者見面,是一件多麼遺憾的事。
(二)個別化
我個人認為較好的處理方向是建立「個別化」的系統,只要被害人與犯罪者有意願,原則上不應排斥任何種類的案件進行刑案調解。比起前述制定一個概括性的規則,被害人更需要的是依其需求獲得妥適的資訊,這些資訊要足夠使被害人能夠決定,和犯罪者見面是否可行而且對自己有幫助。德國的立法便採取此種個別化的方式,並未以法律概括排除任一種刑事案件進行刑案調解。
不過,個別化系統有著相當嚴格的要求。此種做法的前提在於,被害人需要時可獲得充分的資訊,而於做決定的過程中則有專業的陪伴,而這個陪伴者有能力提供專業但普及的服務。個別化不代表放任隨意發展,而是指被害人援助者的工作品質必須要能承受一般和義務性標準的檢驗。
在考慮「個別化」方式是否可行時,必須考量對被害人提供援助之人是否具備下列要件:
- 對被害人權利和可提供援助的瞭解
被害人保護和被害人權利過去在很多國家(尤其是德國)並未受到重視。被害人保護組織指出,被害人與被告間已經出現極端的傾斜狀態。令人欣慰的是,近來透過各種方式,如改善法律條件、改善諮詢網絡、增進讓施加暴力的家庭成員「退場」的可能性,以及法院裡增設越來越多的證人室,都看到了對被害人保護及扶助積極的發展。
- 對犯案處理階段的瞭解
如前所述,犯罪行為的被害人對犯罪行為的發生,有非常不同且個別化的反應,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這非常重要)並不必然是被害人理解犯罪者的一項標準。另外,復仇意識一開始並不是被害人性格結構的表現,而是事故處理的重要階段等等,前曾提及的這些瞭解,應為被害人援助者的基本知識。援助者如欠缺這些知識,可能會從根本上就完全誤解被害人的反應,或濫用被害人的反應去執行壓迫性的要求。
- 網絡和團隊工作
一個運作良好的被害人協助網絡是不可或缺的。被害人協會的成員因擁有足夠相關知識,可以確實可靠地分享被害人協助目前的發展及接觸個案所獲得的豐富經驗,並教導協助被害人的方式,故可以將相關知識傳播到對被害人的認識有所欠缺之處;例如,可以讓被害人援助機構的成員參加檢察官和法官的相關培訓。
我個人認為還有一項不可或缺的,亦即提供與被害人同性別的援助者;若是調解男性加害人和女性被害人,則應由男女都有的調解人團隊協助。而調解的進行方式及適合的處理方向不應由單獨一人決定,而應提出於有經驗的團隊中討論。
- 對心靈創傷的瞭解
在被害人身上發生的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並非決定心靈創傷程度的唯一要素。如前所述,犯罪行為的處理是一種高度個別化的過程。重要的是,當事人是否感受到犯罪行為在自己身上發生,而不是該犯罪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構成要件這種一般性標準。
- 願意尊重被害人的每一個「想法」
很多被害人無法想像自己該如何面對犯罪者。由於被害人對犯罪者情感上的糾結太深,以致於他們無法以一個客觀的角度做出平衡的決定。因此,基於部分被害人因憤怒造成的復仇想法,直接導出法院應給予加害人(犯罪者)更多的壓迫(更重的懲罰),似乎過於躁進。
被害人援助領域的工作者,不論自己的基本理念為何,都應該瞭解並且尊重被害人每一個個別的「想法」。對被害人援助者而言,並沒有所謂好的被害人(支持援助者處理犯罪者理念的被害人),或不好的被害人(不支持援助者理念的被害人)。
- 培訓
- 小結
綜上所述,犯罪行為被害人的是一種高度個別化的過程,任何將「被害人想要什麼」概括化的想法,都是粗糙的錯誤評估。因此,被害人對犯罪及犯罪者有什麼樣主觀的看法及態度,除了要專業且個別地去深入瞭解、給予尊重以外,沒有其他選擇。依被害人的情況而有區別的資訊、多樣的援助可能性及參與決定程序的可能性等,都會減少壓迫性(給予犯罪者懲罰)的想法。
- 刑案調解(Mediation in Strafsachen)
刑案調解是可以提供給被害人選擇的其中一種援助,不過這個機制在德國尚處於正在發展的初始階段。以我致力於推廣人性化的刑事司法工具這25年的經驗,刑案調解是處理犯罪行為最有力的方法,因為這個機制相當符合被害人及犯罪者的需求。不過再次強調,刑案調解機制只是提供一個機會,不能施壓甚至強迫加被害人雙方接受這種方式;這個機制必須基於雙方的自願始能進行。
- 刑案調解機制的建立
刑案調解也是一種嘗試,對於犯罪行為在直接相關的當事人間所產生的問題,由調解人協助,三方互相合作且有建設性地加以解決。這並不只是指損害修復,最理想的狀態是,鼓勵犯罪者跟被害人就犯罪、其背景及後果等方面,藉由溝通解決衝突並互相和好。
- 刑案調解機制的基本概念
(1)對於被害人:
刑案調解機制必須顧慮被害人的利益,前已說明。簡言之,一個犯罪被害人,通常必須單獨承受情緒和心理上的後果,而且因物質損害所生的請求權,也只能利用障礙重重、風險極高的民事訴訟途徑謀求解決。但在刑案調解機制下,被害人的心理狀態以及物質損害賠償請求,都是調解的重點。
(2)對於犯罪者:
在德國,有一種非常基礎性的爭論已經存在很多年。每當媒體又報導了一件很嚴重的犯罪行為,在大部分媒體上,眾所皆知的「鐵腕解決」派主角,都會坐在他們從「再社會化一角」來的對手對面,彼此交換一再重複的論點。而且不同政黨執政,鐘擺就會比較偏往不同方向。
嚴厲和緩和的二分法都會決定這種過度概括化的爭論。這是盡管在日常生活中有無數的例子可以支持各種處理方法的成功與失敗。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兩名少年在偷竊之後,警察把他們送回家,其中一個把這件事當作教訓,發誓未來不再犯罪。另一個則十分驕傲地對朋友說,那些根本動不了他的條子,昨天把他送回家了,這件事甚至可能鞏固了後者在一個小幫派裡面擔任領導者的資格。
(3)衝突理論觀點(konflikttheoretische Aspekt):
衝突可以用完全不同的方式解決。若將衝突簡化,可以用William Ury2的理論區分三種衝突處理的層面:權力層面、法層面以及利益層面,亦即:
- 權力層面意指貫徹自己的利益和願望,不需要或者不願意考慮對方。
- 法層面意指將有拘束力的決定全權授與第三方,由他根據現存的規則來處理爭議和衝突。
- 利益層面意指對等的接觸,目的是要共同找出廣泛符合雙方利益的解決之道(雙贏的解決辦法)。
這些不同的層面有他們各自的根據,例如,在權力層面決定衝突的勝負,並不能原則上視為一種不好的方式。從歷史上的例子可見,權力的干預有時確保了人們免於更糟的惡害。法層面也有其依據,因為並非所有衝突都能在利益層面就能澄清並獲得解決,因此需要一種收容系統,以有拘束力的規範來為這些案件規定透明的程序。然而,把太多的衝突放在權力層面或法層面解決,而很少嘗試在利益層面尋求解決的話,對於衝突解決或許反而是種干擾。
大家應了解,權力層面的衝突解決方式,經常會留下對結果不滿意的輸家,而這種結果正是新衝突產生的溫床。至於法層面上的衝突解決,雖然有助於做出決定,但也有缺點,即無法找到對雙方都認為合適的解決之道。
刑案調解則是嘗試提供一種選擇,賦予被害人與加害人一種在利益層面解決現存衝突的可能性。由此產生了下列各種機會:
- 共同型塑程序
- 表達完全個人的願望
- 提出重要的問題
- 解決衝突
- 找出對未來的解答
刑案調解以英文概念而言就是「Restorative Justice(修復式司法或修復式正義)」 3這是大型社運的一部份。限於篇幅本文無法詳細描述,只能簡短地交代這些處理方式的原則以及與傳統刑法原則的對比。
傳統刑法處理的是法律以及國家秩序的損害,但從修復式司法的觀點來看,首要處理的是人和關係的損害。在傳統刑法中加害人因此產生罪責,而修復式司法則是從損害修復的義務出發。
傳統刑法的出發點是,社會要求司法去確認罪責並且承擔施加痛苦(刑罰)的工作,而修復式司法卻是以引入被害人、加害人以及周遭集體為出發點。
- 結論
回到出發點,必須承認刑案調解當然不是所有犯罪型態的萬用反應,而應該理解成一種選擇,在需要的時候,嘗試去適當回應當事人尋求衝突解決和對話的願望。因此,關於是否可能進行刑案調解的問題,不能夠普遍且概括性的根據特定的犯罪行為,帶有一種「到這裡而已,不可以再過去」的意思來回答。
人們必須盡力仔細地去觀察個案,嘗試歸類個別被害人的狀況和需求,特別應傾聽被害人的願望。必定有很多被害人(沒人知道正確的數字)不想接受這種選擇,但是知道要珍惜這種選擇的被害人(同樣沒人知道正確數字),應該要有使用這種機制的選擇權。
在每個個案裡,所有決定都應詢問過當事人本人,而不是由旁人不顧他們的想法就做成決定。概括性地對什麼是對被害人有利的進行描述,幫不了什麼忙,這種想法存在著以被害人保護為名、行剝奪被害人行為能力之實的危險。
德國建立轉介和執行刑案調解的機構已近25年了。如同立法者所願,且曾被最高法院以判決多次確認,在加害人努力進行任一種損害修復時,這些機構的工作人員有能力向被害人(包括暴力嚴重犯罪被害人)提供建議,並指出刑案調解的可能性和限制。
如果這些案件能由被害人及加害人雙方明確表達意願來實現,而非如同以往以命令方式,而是對提案詳加瞭解後做的決定,由被害人和加害人雙方明確表達意願來實現,一定是比較好的。因此被害人援助的目標是要提供低門檻以及可匿名的諮商管道,專業性地告知刑案調解的可能性和限制。
所以,除了「跟公眾對話」,沒有其他選擇!這種對話應該是下面這些努力的重點:為了讓刑案調解在所有當受損害人明確地表示有意願之際,夠完全符合他的利益狀態下執行判決,不管犯罪嚴重程度如何。
(註:本文由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提供,為2008年11月6~7日舉辦「死刑存廢的新思維」研討會中,主講人提供之文稿。)
本文出自:

書名:死刑存廢的新思維
作者: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出版: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2009 / 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