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FCCC至今並未建議用核能

從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京都議定書兩份國際文件之條文,對於減緩氣候變遷之各項措施中並未提及採用核能或其相關設施,再從歷屆締約國會議之相關文件來觀察,對核能及其設施之採用也未曾提出建議,僅有在第七屆締約國會議中的第16/CP.7號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及16/CP.7號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確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式」提及「確認公約附件一所列締約方應避免利用核設施產生的減少排放單位履行第三條第1款規定的其承諾」。

從上述第七屆締約國會議第16/CP.7及17/CP.7號文件,可以了解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針對京都議定書之減量目標認為應避免利用核能設施來作為清潔發展機制與共同執行之活動項目。【本章資料提供單位: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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