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angus(司馬庫斯)櫸木事件
2007 / 03 / 29
Smangus部落、Lahuy Icyeh整理

一、櫸木事件脈絡
20050903,強颱泰利過境後的第二天,部落族人即自立救濟進行多處塌方聯外道路強修,在泰司大橋往部落方向前行約1公里處,一棵胸徑約60cm的風倒櫸木隨土石崩落在路上,在強修的過程中,部落居民將櫸木移在路旁(見圖)。
20051014,早上8點,部落族人例行性聚集進行部落會議,並分配今日工作,其中三位青年分配要負責搬運「Tgbil(風倒櫸木)」,下午在回程路上,碰到了橫山分局局長,在交談後,便離去。

又於二號橋,黃少華警員盤問「風倒木」搬動事宜,部落三位向黃警員說明:「這是在我們Smagnus及整個Mrqwang的傳統領域,我們部落的人派我們來載,要載回部落美化雕刻的」,黃警員執意要部落的人下車進行盤檢。而在搬運之前,林務局新竹林管處已派人先行將樹身的部份截成數段載運下山,只留下樹根在現場。
20051014晚上協調會議,地點在部落服務中心,參與人員:(部落人員)icyh、batu、yuraw、amin、kowang、sakay、kumay、saka;林務局人員、秀巒派出所所長、森林警察二名,在部落進行的會議結束後,部落兩名青年又被帶置泰崗派出所進行筆錄,從晚上十點~凌晨三點才回到部落。
二、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階段
2006九月前,整個事件在「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進行前後共計四次次審理調查偵辦後,檢查官判決為「認定部落三位居民是盜採國有森林產物,宣判罪證確立,「要族人認罪即可結束這整個事件,並科罰金10,000元」,代表著國家機器的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結果,我們部落族人雖然失望;但一點都不會感到驚訝,這樣的結果部落族人堅決否認,並要求要上訴,進行「無罪抗辯」。
三、新竹地方法出庭「刑事庭」階段
20070214是櫸木事件正式出庭日,部落三位居民「Sangas、Kokwang、Amin」,因為櫸木事宜,被林務局林新林管處(原告單位),認定三位部落居民違反森林法第52條第四款「第五十二條 (加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但部落從Tayal Gaga的精神,在對傳統領域內森林產物的使用上是有其正當性的,而且部落三位居民,是經過部落會議決議(經由集體討論與意願),賦予執行搬運「風倒櫸木」的工作,在Tayal Gaga裡,在上帝、祖靈及族人的觀點裡,我們理宜氣壯勇敢向中華民國的法律制度說「我們沒有犯罪,搬運櫸木的行為是部落集體的意識,而不是三個人的行為,我們是遵從Gaga na Tayal來面對這樣的事情」。而不懂Tayal文化的中華民國法律制度及執行制度的這些成員,以刑事案件來處理,強加這樣的行為是「竊盜罪」,我們把這整個事件的經過分述如下,希望關心原住民族權力的個人、團體朋友們可以共同來審視這個事件。
從部落出發-
2007/02/14(星期三)一大早,為了要到新竹地方法院出庭,部落開兩台車下山,有兩位媽媽帶著五個孩子一起下山看病打針,沿途我們不斷在車上討論被告的整個經過,也分享昨晚大家所做的Spi(夢),從夢裡來進一步討論今天所要面臨的事情,尤其在經過事件發生的原點(櫸木風倒的地點),更加深心中的擔憂,在部落的認知上是上帝、祖靈所賜予的禮物,沒想到今天會演變成現在的困境,從部落出發花了近四小時才到法院。
前原住民立委巴燕到庭關心-
部落一行5人到新竹地方法院,在法院的門口看到了一個很熟悉的面孔,靠近一看原來是前原住民立委巴燕及夫人與他們的大兒子共同來關心這個事件,鼓勵我們說:「部落的人是在進行風災強修清除路面工作,清除後的倒木,是要帶回部落利用」。這樣的說法也一直是部落的心聲,看到自己族人的打加油打氣,賜我們很大的信心感受到族人的關心。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
要出庭前半小時,我們先到辯護律師那裡討論一些書狀的文字內容,律師也說明出庭時三位需要作答辯,要有心裡準備。下午3:20開庭,審判長(法官),一開始問三位族人的出生年月日與身份證字號,接著問:「是否要考濾在簡易庭協商的路徑?」,三位回答說:「不考濾」,第二個再問「那是否認罪?」,三位依序回答說:「不認罪」。審判長說明今天出庭是「準備程序」,主要目的是釐清答辯要旨、爭點內容整理與補充,並且請被告三位與雙方辯護律師提出聲請調查證據與傳換相關證人,那第二次(預計3月底)是進行「審理程序」,第二階段將會有進一步的結果。
這次出庭要特別感謝由「法扶基金會」提供的兩位辯護律師,在出庭前與部落三位居民互動,投入準備功課,兩位在答辯時,提出了原告(林務局)告部落三位居民的罪行成立的正當性,例如其一:原告提出三位(被告)是趁著林務局人手不足的情況下強行偷運風倒木。其二:原告認為在搬運回部落途中(司馬庫斯二號橋),遇員警前來檢查不停,並強行通過。在原告所提的書狀裡,很大部份是他們自行所建構的一套假的事實,根本上是在一個不對等立場上用法律途徑來欺壓原住民族固有的權利(在社群、部落傳統領域利用森林資源產物的集體權力及其使用範疇),再者中華民國在2005年1月正式扮布「原住民族基本法」,裡面的法律條文皆清楚說明了原住民族在其傳統領域內的權利,原告與審判長似乎把基本法置之與外,或是原住民基本法,不是中華民國的法律?
四、從櫸木事件思考「中華民國法律」的正當性?-
一個在台灣這樣一個號稱是民主、好公義的現代社會中,對於這個事件而言,完全看不出高高在上的法庭相關人員有任何的對於不同文化裡不同處理森林資源與管理制機的理解與反省,對原住民族的立場,我們不得不說出政府在這個部份對原住民族的不義與不公的事實,這些殖民政府部門靠著他們強大的制度,相關部門間,連成一道強而堅固的防線,處處以中華民國法律(例:森林法、水土保持法、集水區管治條例、槍炮管制條例等…)來抵制在地原住民族的生存權、領域權、土地權、使用權,難道說一個在台灣的土地上執行58年的法律制度,且是在中國大陸制定的法律,(中華民國二十一年八月二十日立法院制定全文七十七條於同年由國民政府實施),這樣一個外來的且還在適應中制度,如何能夠去判定一群生活在斯土上千年的民族所累積的規範與使用森林的智慧與原住民族與自然環境的關係,所以我們提出部落的堅持與立場,並嚴束對前述提到的相關法令提出強烈的質疑,大家是否應該對法令本身,提出批判,理出一個更適當的法令,不然未來相關的案件永遠會一直不斷發生,實際造成在地部落居民生活、文化的境。
五、bnkis的叮嚀與部落的堅持-
從Tayal的古調中,清楚的說明了祖先遷移的路線及社群與部落間所建立的傳統領域,並強調森林如何成為部落的神聖空間,這裡面存有豐富的自然資源管理與使用的規範,部落現在還活著的bbnkis(耆老群)更是強調我們使用森林產物的權力,深切的向三位族人強調:「不要害怕,更要族人團結,不能落入法律的圈套,我們堅持我們的行為是集體的決定,是按著Gaga的精神在處理這整件工作。」
奇怪的是政府始終有他們千方百計的方法來合理化自己的行為,林務局、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自然保留區……等,他們可以在台灣各大山脈間炸山挖路,大興土木,砍伐原生的林木、變更林相,興建高大的建築怪物(如:各遊客中心、辦公室、員工宿舍、實驗林場…),類似的狀況實例層出不窮,至今沒有停止過;而原住民族生活在部落的族人為了要進行道路強修的工作,把風倒的櫸木移置路旁,接著林務局以國家之名,私自把櫸木樹根以上具經濟價值高的木材載到平地,爾後誰又知道這些櫸木又去了那裡?被如何使用?隨意在櫸木切面上噴上紅漆,就宣示這是他們的財產,載運後留在路旁的殘根、殘材,部落透過自立救濟的力量運回美化部落之用,那我們必需要問:「誰才是竊取台灣櫸木?誰的行為是小偷?」
最後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真實權力必需要由居住在當地的族人決定,族人啊!我們還要處在被壓迫、被控制、被監視的不公義的空間裡嗎?讓我們一起推動原住民族應有的權力,讓山林、海洋再次回到族人的身、心、靈裡,讓我們成為真正的Tayal,並且為我們部落的族人加油打氣,為我們禱告,讓事實公義發光,Mhway simu kwar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