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 7‧《動物權專題》一群旅德台僑的聲明
1998 / 03 / 30
不要讓台灣成為殺戮之島
劉威良、羅慧君、蔡丹喬(德國傳真)
在德國,我們經常看到歐洲媒體以大篇幅報導台灣的流浪犬被殘忍對待的景況,牠們被以鐵絲絞勒捕捉,在受到水淹、電殛、毒氣、農藥、斷水斷食及活埋等方式滅殺。身為台灣人,內心悲憤羞愧之深,實在無法言喻。
流浪犬是台灣居民追求時尚下的犧牲品,也是我們的社會責任道德感崩潰的呈現。身為大家長的台灣政府,理當刻不容緩、向百姓宣導尊重生命的理念,並運用公權力,組合人力物力,以人道方式改變這群無辜生靈的悲慘處境;但執法者卻本末倒置,落井下石,製造全民危機意識,且以獎金制度,誘使民眾參與血腥的捕捉與殘殺,這樣的政府,還能奢談英明與理性?這樣的國家,還能稱之為文明?這樣的民族,其文化價值、宗教倫理在哪裡?
今天台灣社會充滿暴戾之氣,兇殺案比例高居世界第二位,公開對弱勢動物施暴的政府,明顯地扮演了示範作用的角色:在台灣這塊土地上,動物被欺凌的慘況觸目可及,而壓迫動物者不僅無須受到法律與輿論的制裁,反而蒙受其利,在這種環境中成長生活的人,除非具有敏感的道德觀及高度的思辯能力,否則如何能醒悟警惕,動物受苦受難,是人性沉淪的悲劇、人道主義的瘡疤。在我們這個由政府主導、居民盲從而失去義理的社會,豈只是無法提出控訴的弱勢動物,即使身為強權人類,不也正在支付代價?不也成了受害者?
當前台灣政府正努力經營國家形象,以求取得他國的認同,於此同時,我們卻見到了台灣殘暴的畫面,赤裸裸地出現在國際傳播界上。金錢外交、外匯存底、國民所得並不能掩飾我們的野蠻行為,只有痛定思痛,立刻停止以非人道方式處理流浪狗,並儘速通過且落實動物保護法,台灣才有可能得到國際認同的正面文明形象。我們這群海外僑民,方能坦然地走在異國的土地上。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
藉此篇幅,我們節譯部分德國動保法及保護狗的行政法規,期盼國內政府及人民能列為參考: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動物保護法-此法為1993年 2月17日公佈之文本:
第一章:基本法則
此法制定之目的在於人類應為其生存的夥伴 -動物之生存及適宜的生活負責,並予以保護。任何人不得在缺乏理性的基礎下,使動物受痛、受苦、受傷害。
第二章:畜養動物
第一條:基本義務-擁有動物、照料或必須照料此動物者,則:
1. 必須供給此動物以此類動物的食物及護理,並提供合於其生活習性的場所。
2. 不得因束縛此類動物所需的活動自由之可能性,而致使其受到痛苦或原可避免的不幸或傷害。
為保護動物為當務之急,聯邦糧食農林部部長經聯邦參議院允准,通過頒布養狗的法規--1974年生效,1993年修訂----茲節譯部分條文於下:
1. 不准栓綁生病、哺乳、懷孕後期及關在犬舍裡的狗。
2. 在屋內栓綁狗的拉繩,至少六公尺長。
3. 每天要讓狗外出活動一小時以上。
4. 至少須供給20公斤以上的狗六平方公尺之飼養空間。
5. 狗舍須乾淨、乾燥、通風、保暖,有照明設備,開設門窗以便狗能眺望外面。
6. 狗舍之建築方式,採用之材料,要符合安全及健康標準。
另外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棄犬者,可罰高至五萬馬克(約合九十萬元台幣)之罰款。若缺乏理性的理由殺害,或致使脊椎動物受到巨大的痛苦或傷害者,可判至兩年之坐監徒刑。
德國狗口五百萬,流浪犬的數目為零,台灣有狗口三百萬,流浪犬的數目佔了半數,當政者、身居台灣的朋友,能不細思探討造成其間差異之癥結所在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