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 7‧《時事評論》拜耳案教訓:速將公投法制化、保障人民生存權

高成炎

德商拜耳公司於三月十八日再度宣佈停止台中港區設置TDI(二異氰酸甲苯酯)廠的投資計劃,這是拜耳公司去年底因台中縣長廖永來宣佈以公投定拜耳去留而宣佈暫停,在經建會努力爭取並於省議會通過長達百年租地案後再度宣佈撤資,對於長期從事台灣環境保護運動者來說,我們歡迎拜耳放棄TDI廠的決定,並認為這是台灣反污染運動的一項勝利,我們由衷希望拜耳公司不要再捲土重來。 


拜耳撤資決定引起行政當局及支持拜耳案者,對反拜耳人士及台中縣政府口誅筆伐,除認為此案將影響外商來台投資意願外,更認為這是「媚俗、非論辯的群眾情緒的民粹主義結果」,拜耳公司則以「對台灣的法定證照核發制度不再有信心」以及「台塑六輕沒有公投、為何拜耳案要公投」等理由決定撤資,由此可知公投只是拜耳撤資的導因之一,更主要的是對台灣證照制度及公平性的質疑。筆者於去年底拜耳第一次宣佈撤資時就曾為文,呼喻「尊重居民生存權、環評納入公投程序」、主張「速訂公民投票法或直接修改環境影響評估法,將公投納為環評之必要程序」。因為只有遊戲規則清楚並公平,所有投資案一體適用,才能避免「歧視」之指控及不必要之爭議。

反對拜耳案公投者的兩大理由是:(一)公投無法源,(二)科技專業問題應由專家決定不應公投。法源問題已如上述可速訂公投法或修改環評法解決,至於所謂「專業問題」或者「私人投資不應公投」的論點,我們願再深入討論。

拜耳案的特徵之一是「專家」的意見分歧。例如同為台大化工系教授的專家們,有認為拜耳公司環保公安沒問題而贊成建廠者,有指出TDI致癌而反拜耳者,即便在省議會以極具爭議性的議事手法強行表決通過長達百年的拜耳租地案後,台大公衛學院工業衛生研究所所長王榮德教授還特別為文( 3/11/1998自由時報)指出:「TDI最為人所知之毒性,是它在極低濃度(0.02ppm)即可造成職業性氣喘,長期暴露於TDI者,其肺功能會有永久性的損害,TDI在1994年被美國國家毒性物質計劃收錄為動物性致癌物」。環評委員之一的台大公衛所詹長權教授( 3/11/1998自 晚)亦為文指出:「TDI製程中使用之光氣毒性尤其強烈」,並指責經建會主委江丙坤公然撒謊說出「TDI是沒有毒的化學物質」之語。在專家意見分歧之際,由生命財產受到潛在威脅的地方居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是否准予興建,是對地方居民生存權的基本尊重,也是台灣社會民主化的大勢所趨。

或謂私人事業投資不應公投,除國外已有多起案例以及民營核電廠公投是世界潮流外,台塑公司董事長王永慶先生在六輕隔離水道縮減案被工業局審查會以影響生態環境等理由否決後,也倡言六輕水道案應公投決定(3/8/1998中時)。可見資方並不一定會反對投資案交由公投,問題只在於應將其法制化,使其範疇、程序有一定的遊戲規則可循。尤其在「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削減二氧化碳排放量已成國際共識的情況下,將高污染性耗能產業如七輕及燁隆鋼鐵廠是否准予建廠,在技術審查後交由地區相關公民投票表決,相信亦為資方所接受。

綠黨一向反對台灣石化工業之擴張,當然反對TDI等污染性化工廠之設廠,不管是九年前之花蓮台肥TDI廠、台塑六輕或拜耳案。反對的理由包括環保、公安以及TDI為有毒泛用塑膠原料,台灣犯不著以環境污染為代價大量生產外銷。就拜耳案而言,我們更反對國民黨政府對拜耳公司予取予求的全數配合、環評過程的草率以及長達百年的土地租約不符程序正義。在此化工廠公安事件不斷、飛安事故頻傳,而環評又淪為橡皮圖章之際,以地方性公民投票來為地方居民爭取生存權,是地方政府的合理選擇。請大家記得號稱有三層安全防護的印度波帕爾毒氣外洩案,員工一人傷亡而居民死亡三千人!號稱五層安全防護之核電廠交由公投決定,已是世界潮流,而拜耳TDI廠為兩層安全防護,當然更應由附近居民決定其安全風險是否可接受。在肯定台中縣政府對拜耳公投的堅持之際,我們還是要再次呼籲儘速將公民投票法制化,以減少往後之爭議,並保障地方民眾的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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