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運動為什麼要關心蘇案?
2007 / 07 / 24
邱毓斌(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高雄市NGO受雇者職業工會研究員、綠黨黨員)
蘇建和、劉炳郎、莊林勳死刑案(以下簡稱蘇案)是揭開台灣司法改革的重要案件,這又跟勞工運動有什麼關係呢?
這個案子發生在1991年。大家如果還記得,1991年的前後(大約從1989年~1995年)台灣正從戒嚴體制解放出來,各種社會力量(包括勞工)百花齊放,試圖爭取一個合理而進步的社會。
當時的工會,從北部的客運業,到南部的石化業,從藍領的紡織、機械業勞工,到白領的銀行受雇者,發起了一波波的罷工行動與街頭行動。我們爭的是什麼?爭的是老闆要照勞基法給加班費與資遣費、資方要跟勞工協商薪資與年終、資方正式承認勞工有組織工會的權利與自由。簡單說,我們爭的並不是什麼了不起的東西,都是國際勞工人權公約規定的最低標準。然而,因為大家的團結向前,讓勞工運動成為解嚴之後最耀眼的一股社會力量。
當時,工會中最常見的一個標語是:「勞工支持工會,工會改造社會」。是的,我們是要來改造社會的。
但是,有權有勢者並不會放任我們坐大。政治上,國民黨已經無法再像戒嚴時期全面打壓工會運動,但是在資方全面向李登輝政權施壓的情況下(還記得1898年工總商總的大老闆聯合請願,與王永在宣布凍結台塑系統所有人事?),當時的行政院長俞國華、李煥表示將全力防堵工運「外力」介入勞資爭議,接任的郝柏村則進一步宣布取締「社運流氓」。如果我們回顧這段歷史,當時第一線採取打壓行動的,不是別人,正是司法機構。
1989年,法務部宣布主動偵察追訴「外力」介入勞資爭議,最高檢察署訂定處理八原則,調查局成立專責單位進行調查,而法院則成了最終的「工運終結者」。這個對於勞工運動具有敵意的司法體系,在那幾年中,不僅無能積極審理若干資方不當解雇工會幹部的案件(最有名當屬大同工會八名幹部解雇),更藉由集會遊行法、公共危險、妨礙自由等等罪名,將多名工會幹部移送或判刑,隨手寫來就有苗客罷工張俊明汪立峽、遠化罷工羅美文曾茂興、安強十全美抗爭的顏坤泉、基客罷工王耀梓、勞工陣線簡錫楷、工委會的吳永毅等等。
就這樣,勞工運動成為解嚴後遭到司法迫害最為嚴重的一種社會運動,其中,顏坤泉被判刑一年十個月,更是所有社會運動者中被判刑最重的[1]。而這幾年的司法迫害,也讓台灣勞工運動從解嚴之後所展現的戰鬥性逐漸消散,廠場工會的侷限性也顯露無遺,紛紛退守到各個工廠與事業單位,而罷工——這個國際工會界最普遍也最有力量的一項工具——也逐漸不再是工會日程表上常見到的策略。
常常感嘆台灣工會力量有限嗎?其中最重要的歷史因素之一,就是1991年前後保守的司法體系。那時候的司法,政治獨立性很低,辦/判案的標準不在於證據的有無,無論是檢調或者是法院,各個層級都有長官介入的空間。司法對於工運的打壓,其實並不是台灣所獨有,美國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前也有過類似的情形。許多學者論證,美國之所以沒有向歐洲常見的勞工政黨,跟當時的司法打壓有很大的關係。
而蘇建和等三人,當時只是19~20歲的年輕人,跟前面提到的工運前輩一樣,都是同一套司法體系的受害者。不同的是,工會運動在花了好多年的力氣之後,好不容易從當年的司法打擊下慢慢活了過來;而他們三人,在十六年後,卻仍然處在死亡的威脅下。而且,蘇建和等三人以及許多歷來被冤獄的受害者,都不是來自富裕的家庭(您能想像蘇案三人來自一百大公司CEO的家庭嗎?)。他們,其實就是一般基層百姓家庭的小孩;他們就是街頭巷尾常見的,如果沒有扯上這件倒楣事也大概已經在某個工廠或者公司工作了十幾年的小孩;他們,其實原本是我們的一員,甚至可能是我們的會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句話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進步的司法,人人都受惠,保守的司法,大家都倒楣。司法體系的改革,不僅攸關基本人權,更是勞動權與工作權落實的保障。就是在這點上,我們應該積極地聲援蘇案三人的平反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