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綠黨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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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25施行25

19965月日修正第1

1996623修正第225

2006225修正第3569-25

201135修正第1451011121315


第一章

 第一條

本黨名稱為「綠黨」,英文名稱 "Green Party Taiwan"。以下稱本黨。

 第二條

本黨為依法設立之政黨,以推動台灣社會政治之改革,秉持生態主張的理想,來建設新國家為宗旨。

第三條

本黨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各界對綠色政治主張的重視與支援。

二、促進國內外綠色政治團體之聯誼、交流與合作。

三、推動綠色政治主張相關法令與政策之研究。

四、辦理黨員成長、教育等有助於本黨整體發展之活動。

五、出版有關生態主張之綠色思潮出版品。

六、推動其他有利於綠色政治主張發展之事項。

七、 推薦政治代理人參與公職人員選舉。

 

第二章

 第四條

凡年滿十四歲,認同本黨綱領,不具他黨黨籍,志願服膺本黨黨章之規定,得申請為本黨黨員。黨員入黨辦法另定之。已入黨之黨員擁有他黨黨籍者,應於半年內放棄他黨黨籍或退出本黨。

 第五條

黨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黨黨章。
二、宣揚本黨綱領。
三、至少加入一個地方或議題支黨部,並參與其他組織活動。
四、介紹優秀人才加入本黨。
五、繳納黨費。黨員連續兩年未繳黨費者,視同自動退黨。

 第六條

黨員之權利如下:

一、 有依據本黨規章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二、 在黨內會議有發言、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三、 有接受本黨提名與支援之權利。

四、 對本黨有建議、檢舉及獲得資訊之權利。

五、 對本黨之活動有參與之權利。

六、 對本黨提供之福利有享受之權利。

 第七條

黨員得隨時以書面向其黨部執行委員會聲明退黨。 曾經退黨之黨員再行申請入黨時,應報請中央黨部核准。

  

第三章

 第八條

本黨之組織運作,採取 民主方式:

一、組織決議以多數決為原則,但重大事項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

二、上級權力組織應由下級組織之代表組成。

三、執行委員、評議委員有定期向組織報告之義務。

四、執行委員、評議委員及各級代表均由選舉產生,以無記名方法投票方式為之。

 第九條

本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意思機關,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機關,評議委員會為評議機關。

本黨得設地方支黨部及議題支黨部;並得於各級議會設議會黨團。支黨部及議會黨團之設立辦法另訂之。

黨員超過五百人者,應設立黨員代表大會,為黨部最高意思機關。黨員代表大會設立辦法另定之。

 

第四章 全國黨員大會

 第十條

全國黨員大會為本黨最高意思機關,每年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召集一次。

必要時中央執行委員會應召集臨時黨員大會,召開條件如下:

一、中央執行委員會決議。

二、中央評議委員會決議。

三、全國三個以上支黨部之書面提議。

凡於全國黨員大會開會時已繳交該年度黨費之黨員,始具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第十一條

全國黨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修訂本黨黨章。

二、議定本黨綱領。

三、聽取並檢討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央評議委員會、各級議會黨團之工作報告。

四、受理及議決提案。

五、選舉、罷免召集人、中央執行委員及評議委員。

 

第五章 中央黨部

 第十二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候補委員人,由全國黨員大會直接選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中央執行委員互推兩人為共同召集人,男女各一名,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三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全國黨員大會之決議。

二、制定本黨內規。

三、編製預算及決算。

四、議決重要人事案。

五、得提案本黨獎懲。

六、督導地方黨部及直屬黨部之黨務。

 第十四條

中央執行委員會至少每兩個月開會一次,執行委員會採合議制。執委會會議記錄應對全體黨員公開。

中央執行委員會於未開會期間,得因應時效需求,透過網路提案、討論及議決黨務相關事宜,並效力與正式開會同,並應對黨員公開。

中央執行委員應分擔本黨募款及招募黨員工作。

執行委員未請假而無故缺席執委會會議兩次()以上,或長期未參與黨務討論及分工者,得經執委會之決議,送請評議委員會審議後予以停權,並由候補執委替代之。

 第十五條

中央評議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候補委員二人,由全國黨員大會直接選出,並由評議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任期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

中央評議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督中央執行委員會推行黨務工作。

二、 本黨內規及預算之備查。

三、 審查本黨之決算。

四、 黨員及各級組織獎懲之決定。

五、 對黨員及各級組織作獎懲之決定時得解釋黨章及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中央黨部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由召集人提名,經中央執行委員會同意後任命之,其任期與召集人同。中央黨部之組織另定之。

 

第六章

 第十八條

本黨黨員及各級組織,對本黨之路線、策略、綱領、政策及主要幹部之言行均得自由討論及批判,惟應以公共議題或公益攸關為限,不得涉及人身攻擊或有侵犯隱私及歧視之言行。

 第十九條

各級組織之決議、活動有違背黨章或本黨之綱領者,中央黨部得予以公開譴責、撤銷該決議活動、撤銷該組織之處分。

黨員之行為有違背黨章、決議或破壞本黨名譽之情事者,本黨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 公開譴責、停權、除名之處分。

各級組織之活動或黨員之言行,對本黨有顯著貢獻者,應予獎勵。 本黨獎懲條例另定之。

 第二十條

有關黨員及各組織之獎懲事項,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提案,交送中央評議委員會議決。

 

第七章

 第二十一條

本黨經費來源如左: 一、黨費。 二、自由捐款。 三、其他收入。

黨費繳納辦法另定之。

 

第八章

 第二十二條

本黨之各級黨部執行委員、評議委員以及黨提名參與各項公職選舉之政治代理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黨政治代理人之提名辦法暨權利義務規定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黨章之制定及修改,須經全國黨員大會黨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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